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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8070次觀看

勞資爭議發生時,兩種調解方式該如何抉擇呢?|法律小教室

當勞資爭議發生時,可能面臨不同大小的案件情節,到底在常見的兩種調解方式中:「指派調解人」、「組成調解委員會」該如何作選擇才能最省時省力又達成調解目的呢?請看專業法律顧問的分析建議。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勞資爭議調解方式如何二擇一?

勞工法規要求雇主遵守主管機關頒布勞工法規;從公平觀點,不是所有各種規模之雇主都能遵守法規給予之義務,故勞資爭議時有所聞。

依勞動部109年7月統計,勞資爭議共17,015件,平均每月約2,431件,不可謂之不多。但勞工面對調解二種方式,常常是申請調解的困惑,毫無所知,更不知怎麼選?

本文目錄(點選連結可快速跳至該章節閱讀)
調解概況及方式
(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簡稱調解委員會)
調解方式之抉擇因素
(一)爭議案件之大小
(二)委外爭議調解之參考
(三)多次違規之調解
(四)爭議內容複雜
小結

調解概況及方式

依勞動部109年7月統計:勞資爭議共17,015件(7,491件係主管機關調解件數)件數前5名依序:工資6,943件(2,656件)、資遣費4,920件(2,178件)、勞動契約1,169件(645件)、職業災害1,017件(637件)及退休金798件(334件);其中8,397件係主管機關委外處理件數,佔上述總件數57%。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其優點作業迅速;也可能個人主觀行事或實務欠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簡稱調解委員會)

委員人數調解委員會置委員3人或5人,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勞工及雇主挑選委員共同組成。其優點作業循序漸進、程序及調解客觀、周延(適合複雜爭議);缺點是作業稍嫌繁瑣、時日稍長。

調解方式之抉擇因素

(一)爭議案件之大小

勞資爭議大小含爭議項目少及金額不大,如爭議僅此止於一項加班費,類似爭議建議勞工選擇指派調解人,調解時效快速。

反之,若勞資爭議項目多少及調解金額大,類似爭議建議勞工選擇組成委員會方式,調解委員提出調解方案較為周延及公正性。

(二)委外爭議調解之參考

由勞動部勞資爭議處理統計各項勞資爭議委由民間組織調解比率:工資案件62%、退休金案件58%、資遣費案件56%、勞動契約案件45%、職業災害37%。

勞工調解方式之抉擇,上述統計資料,值得勞工選擇之參考;惟工作年資較長者之資遣費或退休金金額大者,建議選組成委員會調解方式為妥,因勞工職涯可能僅此一次,不得不慎重。

(三)多次違規之調解

目前我國雇主多屬種小企業居多,勞動條件之承擔能力其實有限,常見單純爭議事件繁多,一般勞工也都選擇民間組織調解,以求迅速解決。

但因雇主也因民間組織調解,多半採行和解方式處理,讓雇主誤以為遵守勞工法規之義務非其必要性,而屢屢相同案件層出不窮,類似此情況,勞工須改弦更張應選委員會方式調解。

(四)爭議內容複雜

勞資爭議諸如:勞動契約終止效力連結工作年資計算、資遣費或退休金給付,或雇主處理勞工因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簡稱解僱)終止效力(簡稱解僱)連結是否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給付等,雖是個案爭議卻涉及多項勞動條件,其爭議內容複雜須嚴謹調查;此時由組成調解委員會方式之優點勝過指派調解人,因前者調解過程委員們經調查後溝通進而提出周延的調解方案,絕非後者(指派調解人方式)得以媲美。

小結

勞工職涯過程,遇見守法雇主很多;但未能守法雇主也常見,因此,爭議不可免;但調解固然是勞工的依賴,只是不同方式影響勞工權益及心理感受;本文給勞工多面向建議供其參考,讓調解順利,期掃除心煩的爭議。

【關於作者-許朝茂顧問】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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