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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3990次觀看

外國人來台履約是否需申請工作許可?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台灣企業向歐美廠商購買機器設備時,買賣合約通常都會規範賣方(廠商)的義務,不僅僅是交付機器設備,可能還要提供技術支援,指派專人來台顧問指導,協助安裝及講解操作方式。
在這種情形,國外廠商屬於「外國法人」,是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的需要,而指派外國人來臺履約,等於是外國人在台灣工作,依照我國就業服務法以及外國人來台相關法規,申請工作許可程序將因工作時間長短有所不同:


(1)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2)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3)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1. 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
雇主申請資格分為兩種:(1)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2) 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由訂約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申請。
需要檢附的申請文件繁多,其中較重要者,是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的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外國法人出具之指派函,以及履約內容摘要說明書。
2. 工作期間90日以上
除了上述規定,此時外國人還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取得相關證書、碩士以上學位或五年以年以上相關經驗。
所謂的「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就是從事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例如營繕工程、建築技師、技師、製造業、文化工作均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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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30日以下 免申請
工作期間31日以上 90日以下 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及薪資不受限制
工作期間90日以上 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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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
就業服務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