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5 | 4364次觀看

平日工作超過約定工時,我可以跟老闆要加班費了嗎?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

文/陳明政律師

在平日正常的加班狀況,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大部分的人都知道加班前2個小時加班費是每小時工資的1.34倍,後2個小時是1.67倍,上述計算如公司是正常每日上班8小時(前提是沒有適用變形工時的狀況),那沒有爭議,是超過8小時候起算加班費。

然而實務上很多公司約定的工作時間是少於8小時的,例如比較常見的是7小時或7.5小時的狀況,那什麼時候開始起算延長工時工資即會產生爭議。例如勞雇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早上9點上班,假設中午休息1小時,下午5點下班的狀況,則每日工時僅有7小時的狀況,假設當天勞工一路工作到晚上8點,則雇主應該以2小時(即從下午6點起算)還是3小時(即從下午5點起算)計算加班費

一、主管機關函釋

1.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05月16日台勞動二字第0019113號函:「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為法定之正常工時,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少於法定正常工時者,係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與法定正常工時之時間內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2.主管機關前開函釋是認為這段約定工時與法定工時間的差距要不要發工資(或要如何發工資),是由勞雇雙方協商來決定,然而實務上,許多公司並沒有就約定工時與法定工時間差距的工資進行約定,則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即會衍生爭議。

3. 以筆者過往口頭詢問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的意見,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於應該是從約定工時後即起算加班費,或應從法定工時後(即每日8小時)起算加班費,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二、司法實務

1. 應自法定工時(每日8小時)後,雇主方有義務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民事判決:「然該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前段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故勞工超過約定工時之工作,如仍在法定工時之範圍內時,雇主即無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又查,兩造約定每日之工作時數為7小時,並未逾勞動基準法所定之8小時,故勞工之工作時間超過約定工時,但在法定工時之範圍內者,應非屬加班,雇主當無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即被上訴人依約每日上班時間雖為7小時,但在法定8小時以內之1小時部分,即非屬加班,不能計入加班之時數,故應予扣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採相同見解)

2. 自約定工時後,雇主即有義務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然兩造之勞動契約既約定每日工作時數為7小時(兩造不爭執事項第四點),是兩造之約定工時優於法定工時,則勞工超過約定工時之工作,自應給付加班費。被上訴人抗辯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始起算加班時間云云,然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工時為7小時,少於法定工時,則自第8小時起之工作時間,即屬於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倘非如此,則雇主何需與勞工約定條件較優之約定工時?是被上訴人辯稱: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始應給付加班費云云,並無足採。」

三、小結

按照主管機關見解,對於約定工時與法定工時間的差距,要不要發給工資或加班費是勞雇雙方自行約定,然而實務上許多公司並沒有就此進行約定或訂定於公司工作規則中,而目前法院實務對此問題亦無統一之見解,確有可能引發爭議。此部分係建議如約定工時係少於8小時的公司,對於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應該更謹慎完善的進行約定或制定於工作規則或企業內部規程中,以避免衍生爭議。
 
 (原文標題:平日工作超過約定的工作時間,我可以跟老闆要加班費了嘛!?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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