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肺炎疫情衝擊加劇,移工雇主必看:聘僱許可展延之事項

進入冬季後,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但未趨緩,甚至還有加劇的態勢,政府採用「防疫優先」的作法,推出有關展延移工續聘許可的權宜措施,雇主該怎麼做呢?請看法律專家的解說!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疫情不確定下,雇主應特別留意移工聘僱(許可)之展延

移工每次(期)聘僱最長3年,其聘僱屆滿前;雇主依法重新聘僱或轉換雇主或終止契約遣送回國;但恰逢疫情而無法返國時,雇主為移工辦理展延聘僱不得忽視。

因疫情襲擊全球讓各地實施入出境管制,打斷移工入出境正常條件或程序,主管機關109年11月24日前推出權宜措施,移工在聘僱期滿若因疫情無法如期出國,雇主可申請短聘許可而延長移工在台工作時間;惟勞動部已不再開放申請短期聘僱,回歸期滿續聘、轉換等常態作業。

因此,雇主近期遭逢疫情干擾移工聘僱屆滿相關作業時,必須展延移工聘僱或轉換雇主,以免違規受罰。

需聘僱許可展延必要條件

依《就業服務法》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所謂重大特殊情形者,包括雇主、被看護人或移工本身可能臨時於聘僱屆滿前發生社會事件、接受緊急醫療行為等情形,此際雇主得向主管機關提起展延之申請,以解決上述緊急事件處理。

但疫情不同上述重大特殊情形,非個別性而是全體性事件;方有主管機關權益措施,主管機關109年11月24日前移工在聘僱期滿若因疫情無法如期出國,雇主可以申請短聘許可延長移工在台時間。

留意聘僱許可展延之事項

109年3月起席捲全世界新冠種病毒,因其惡化情況不減,致各地有封城或管制入出境措施,使得移工無法按照聘僱屆滿期限而順利返國。移工聘僱事宜乃雇主應負義務,為疫情期間移工聘僱事宜,特別提醒雇主展延或轉出之二件事:

(一)注意及配合展延措施

疫情影響層面甚廣,也符合移工展延要件,更成為主管機關迫在眉睫之急事。基於推測疫情衝擊期穩定,所以,主管機關於2-3月前實施短期聘僱許可因應。

但接近冬天的疫情似乎加劇,影響期間更長;主管機關停止短期聘許可措施,因疫情期間既不可測,移工聘僱許可期滿必辦手續,回歸法定程序。短期權宜措施治絲益棼,造成雇主、移工、主管機關皆辛苦。

印尼疫情嚴重,入境確診案例居高不下,主管機關暫停印尼移工入境二周,很可能再展延,恢復正常入出境「完全無時間表」,展延事件遽增。

雇主處於這種情況,隨時注意主管機關因應疫情發佈新措施,符合應辦理展延時,一定不應延誤。

(二)必要時轉換雇主或工作注意事項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3年屆滿前,雇主得評估所聘僱外國人續聘或轉換轉出,非處於疫情期間,若雇主有意轉出其聘僱移工時,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出順利轉出。

惟時逢疫情期間,若雇主有意讓其聘僱移工轉出時,則亦須考量幾個指標:移工來台工作期間、簡歷、是否發生勞資爭議、轉換雇主頻率(或次數)及面試反應等指標。

非疫情期間,移工轉換人數偏多,雇主可選適當移工;但處於疫情期間,受制於入出境甚至移工暫停引進,轉換移工減少,在公立就服機構合意會議(過程)須謹慎,挑選不是適當移工,恐需再次轉換,得不償失。

小結

109-110年新冠狀病毒疫情,短期間似乎不停歇;雇主對移工展延或轉換情境更加不確定,應注意主管機關因疫情變化頒布措施加以配合,怠慢主管機關展延聘僱應辦妥手續,將致移工聘僱中斷並可能遭受罰鍰。

【關於作者-許朝茂顧問】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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