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點費是否應納入加班工資之計算基準?|法務長專欄

遵從公司排班,參與輪班工作的「輪班津貼」「夜勤津貼」等以「夜點費」發給,是否應納入加班工資之計算基準?涉及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性質或雇主恩惠性給與的認定。若有勞務對價之性質,屬常態性給與,自應納入計算。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最新資訊:勞動部已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此涉及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性質或雇主恩惠性給與的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前述規定所稱之「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性質上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而由雇主所獲致的對價,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不問名目為何,均屬於工資。

核夜點費既係上訴人因輪班人員依公司業務需要,遵從公司排班,參與輪班工作,並因工作之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按輪班之情形,核算發給不同金額之夜點費,則該夜點費自屬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獲致之報酬,而有勞務對價之性質,且上訴人核發夜點費行之有年,已屬常態性給與,勞工於夜間工作逾一定時間者均得領取,有核算發給之方式及標準,則該夜點費自屬經常性之給與。上訴人自應納入計算勞工之延長工時工資及平均工資(最高行政法院 106年度裁字第254號裁定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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