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系列:面試可以規定求職者的年齡、身高或性別嗎?

文/蘇炳旭 104資訊科技 資深法務經理
原文標題:就業歧視系列-徵才條件中說明工作性質的特性,故希望面試的求職者符合一定的年齡、身高或性別條件,是否即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中所謂「就業歧視」?

之前有則新聞,華航徵求空服員開出的條件是「面試者女性需身高160公分、男性170公分以上,大學畢業….。」,經求職者向主管機關檢舉華航此舉涉就業歧視,華航對外說明:「空服員除服務旅客外,發生緊急事故時,還必須負起安全維護及疏導旅客工作,如迫降時所需的逃生艇,就放置在離艙底200公分以上的暗艙內,身高沒有一定標準,無法勝任。且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發布的空服員訓練手冊,對空服員的身高要求為「以站立姿勢可開啟行李艙,伸手可及安全設施」,對空服員有身高限制不是華航獨有的規定。」

惟臺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後仍決議開罰,主管機關認為,雖然這是基於飛行安全考量,惟應該劃一個行李箱的最高位置,讓面試空服員的求職者碰觸測試,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工作手冊規定即可,不應該直接設定身高限制,否則仍涉構成就業歧視。故仍課處華航新臺幣30萬元整。

故雇主若是基於營業上或該職務條件的特殊需求,進而對相關職務限制特別的條件,則雇主的行為,自非屬就業歧視的違法行為,例女性spa徵女性按摩師或雇主因定額進用,僱用的身心障礙者員額不足,故限制或優先聘用身心障礙者,自無問題。惟雇主若僅因主觀之意識判斷,未佐以客觀之條件評量求職者得否得勝任該工作,即逕以「年齡」或「性別」等就業條件做為判斷是否勝任之依據(如高齡或女性體力應該較差等印象),限制求職者之面試機會,仍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問題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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