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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673次觀看

高齡者再就業,務必留意勞保權益!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高齡者就業,勞保不吃虧有方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09年12月4日匆忙上路,因錯估疫情雲淡風輕,以為新政策啟動,高齡者湧入得一解就業市場缺工、「望梅止渴」窘境。

近日報載「老闆必知 僱用中高齡就業者完全手冊」(經濟日報江睿智)報導,提及雇主僱用中高齡就業者,須注意社會保險和勞工退休金權益。

高齡者(勞工)就業有關勞工保險,合者利;否則,再就業無加分效果!

維持「勞工保險」要件

勞工保險性質屬在職保險,勞工在職時雇主、所屬團體、訓練機構即須為受僱勞工、參加會員、參與訓練者加入勞工保險;反之,為其辦理退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高齡者就業宜維持加入勞工保險為優先,累積其保險年資為勞保老年年金預作準備。

高齡者就業維繫勞保的必要(性

高齡者就業,其面臨勞工保險可能至少有三種情況;但其就業未持續加入勞保,恐不利於勞工保險,應由下列情況加以考量:

(一)勞工保險不中斷

高齡者就業,必須維持繼續投保或轉業時也須接續投保,以避免就業時已超過65歲,而不得再加入勞保成為憾事。

實務上,若想維持勞工保險不中斷,應出現二種情況:(1)勞工65歲以下且未申領勞保老年年金;(2)勞工65歲以上且未申領勞保老年年金;換言之,上述二種情況,勞工的勞工保險皆不能中斷,以增加其勞保老年年金之給付。

二)在投保年齡限制前再投保

勞工的勞工保險原則上,不應中斷;然職場非自願性離職非勞工所能決定,勞工自己需留意投保年齡限制大門,一旦勞保大門關閉,勞工無再投保資格了。

實務上,《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勞工,其雇主應為其參加勞工保險。勞工65歲以下且未申領勞保老年年金;若在65歲之前,為保有高齡後受僱並加入勞保,最遲須在65歲前再投保;投保年齡高限成為能否再投保之關鍵,疏忽不得。

勞工65歲以上且未申領勞保老年年金,切記不能再離職,一旦離職已逾65歲不得再投保。

(三)婉拒雇主非法投保手法

雇主出於人力需求或其他因素而僱用高齡者勞工;惟基於人力成本考量,以下手法不免用於:勞工65歲以下且未申領勞保老年年金、勞工65歲以上且未申領勞保老年年金的高齡者勞工身上。

  1. 要求高齡勞工先申領勞保老年年金後,再願意僱用:雇主省去為其投勞保。
  2. 高齡勞工自行在其他投保單位投保:雇主省去為其投勞保且不用負擔70%勞保費用。
  3. 同意勞工投勞保;但事先講明勞保費用需高齡勞工自行負擔。
  4. 5人以下投保單位,可能拒絕高齡勞工投勞保:雇主省去為其投勞保且不用負擔70%勞保費用。

勞保老年年金與勞保投保年資息息相關,尤其高齡者加保,非常有助於勞保年資之延長,進而增加老年年金給付之申領。

小結

高齡者(再)就業,持續加入勞保,方能有助於增加勞工老年年金給付;純粹使高齡者就業,無法延長其勞保年資,其就業加分效果大打折扣。

勞工保險年資最寬容,不同投保單位合併年資。因此,呼籲高齡者(再)就業,一定切記得維持勞保不中斷,以符合高齡者就業之實益。

【關於作者-許朝茂顧問】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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