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函釋,需由公立醫療機構於治療終止後,認定該勞工確有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的情形,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強制其退休,醫療期間不得逕予強制退休。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讓我們先看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是怎麼規定的,該條項規定: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65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作者註:現行第2款條文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此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免受歧視所為之文字調整。)
假設有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認其已達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的情形,雇主可否逕將該名勞工強制退休?
有關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強制退休疑義。
有關雇主強制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勞工退休疑義,勞工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經治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尚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作者註:現行第2款條文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此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免受歧視所為之文字調整。)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與行政機關函釋可知,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是否構成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可由雇主逕予強制退休,並非雇主片面說了算,仍需由公立醫療機構於治療終止後,認定該勞工確有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的情形,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強制其退休。
雇主另需注意的是,若該勞工是選擇勞退新制者,則雇主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仍應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另給付該勞工資遣費。
若該勞工同時具有新舊退休金制度的工作年資,其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工作年資,當合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除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給付退休金外,該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的工作年資,雇主應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付該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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