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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 12635次觀看

【職業災害系列】-雇主處理勞工職業災害基本三步驟|法務長專欄

當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該如何應對處理?第一步救人並保持事故現場原狀,第二步依時限8小時內完成「職災通報」,第三步勞工權益保障階段。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當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該如何應對處理?以下基本三步驟提供參考:

1. 第一步救人並保持事故現場原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第一時間,就是將受傷勞工緊急送醫處理,同時現場也需防止其他勞工受害。違反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37條第1項…之規定…。」

同條第4項規定:「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其次,雇主必需維持職災現場原狀,不得有破壞湮滅證據致影響調查結果的行為。違反者將負有刑事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37條第4項之規定。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2. 第二步依時限8小時內完成職災通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本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8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違反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3. 第三步勞工權益保障階段

(1)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後24小時內:

1.1.立即派員至醫院關心勞工就醫狀況,並隨時回報最新情形,陪同家屬並表達關懷慰問之意。

1.2.立即提供急難救助金予家屬,以及準備勞工職業災害相關保險給付(勞保與其他商業保險)、項目及金額明細。

1.3.職災場所內因本突發意外事件而受到驚嚇的共同工作勞工,請職安或人資部門啟動關懷程序,必要時,邀請心理諮商師協助紓緩其他勞工的心理壓力。

(2)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後48小時內:

2.1.調查、分析,確實掌握事件發生原委。

2.2.研究相關雇主責任及評估法律與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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