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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 7476次觀看

個資法系列-如何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法務長專欄

企業要求新進人員繳交許多個人資訊內容,讓人不禁疑問必要性和蒐集合法性?今天個人資料隱私意識提高、個資法規範下,如欲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需符合「特定目的」與「八款法定事由之一」的要件始得為之。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當讀者認識了個資法規範的主體(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客體(指保護的對象即個人資料)與行為(蒐集、處理、利用)後,本文將分享如何在本法的規範下,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以非公務機關為例(指從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本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依上所述,需要符合「特定目的」與「八款法定事由之一」的要件,始能合法為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以及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本法第20條參照)。

以受僱勞工與雇主為例,勞工於報到上班的第一天,即需要繳交頗多與個人資料有關的文件,例如人事資料表、聘僱契約書、照片、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銀行存摺影本等。雇主是基於何種「特定目的」與「八款法定事由之一」呢?

根據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法第53條參照),雇主是基於「代號002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之特定目的」與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之關係(勞雇雙方成立僱傭契約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之法定事由」,據此,雇主即得以合法蒐集或處理勞工個人資料,以及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勞工個人資料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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