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 - 勞檢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法務長專欄

提醒雇主,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勞檢員可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雇主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勞動檢查法第14條規定:「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依照勞動檢查法第35條第1款規定,可裁處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因此,當雇主面對勞動檢查員登門時,切莫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執行檢查職務,以免在有無違反勞動法令之事實尚未認定前,又衍生出另一案外案後遺症,亦即因違反勞動檢查法之規定而受到裁罰,得不償失。

另外,雇主應留意的是,依照勞動檢查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22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實務上,若雇主或工會陪同人員對於登門之勞動檢查員本人或其出示的勞動檢查證真偽存有疑義,建議於現場立即撥打勞動檢查機關電話查詢,確認是否當日有派員某某人至公司進行勞動檢查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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