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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1733次觀看

營業秘密系列-祖傳秘方出書後還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嗎?|法務長專欄

祖傳祕方整理成冊出書,能主張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對象嗎?社會大眾可以透過書店或其他公開管道購買及閱覽,儼然成為公開資訊,不再具有秘密性,自然也就無法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出版商發行書籍出版品之目的,在於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重製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發行定義參照),所謂散布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者(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散布定義參照),而公眾則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而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定義參照)。

企業或個人所產出的「資訊」,若要構成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首需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的三個保護要件,尤其是「秘密性或新穎性」要件,亦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以本文之例,公開發表(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公開發表定義參照)的書籍出版品,雖名為「祖傳秘方」,惟一般社會大眾皆可透過實體書店或電子商務書店等公開管道輕易購得觀覽,該書籍所揭露的祖傳秘方內容,縱使曾為營業秘密然現已成為公開資訊不再具有秘密性自然也就無法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同樣的例子也出現在電視頻道播出的《魔術師之終極解碼》影片,蒙面魔術師甘冒魔術圈行業中的大禁忌,逐一公開揭露神奇魔術背後的真相,這些本具有秘密性的魔術橋段與機關裝置,亦因此一揭密而成為公開管道可得之資訊,其他魔術師或一般人皆可透過正當方式取得與使用該等魔術所隱藏的秘密訣竅,除非創作者另行申請取得專利權保護。例如史上偉大魔術師之一的大衛考伯菲David Copperfield,於1992年表演飛翔活在夢中的魔術,是如此的浪漫神奇,當中的關鍵道具,即獲有美國第5,354,238號Levitation Apparatus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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