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鮮人到賭博網站工作,當心觸法!|法律小教室

「徵線上博弈程式設計工程師,薪資優渥」「總公司在海外,不會碰到金流」等等線上賭博網站招募人才資訊,大量社會新鮮人將步入職場需停看聽,當心觸法而成為犯罪集團的共犯,留下前科後悔莫及。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社會新鮮人到賭博網站工作,當心觸法!)

媒體報導「台中警方破獲跨國網路簽賭公司,發現業者在台聘僱200名客服人員,月薪4萬元起跳,最高可破10萬元,高薪誘惑下,客服人員清一色是大學畢業生或碩士,平均僅25歲。台中市警局刑警大隊科技偵查組與六分局突襲查緝客服中心,帶回主嫌37歲林女及現場員工共56人,依賭博罪嫌移送法辦。」(自由時報2016年8月20日社會版)

司法實務案例中,被起訴判刑者除了經營賭博網站的負責人外,也包括受僱員工在內,例如從事業務、行銷、客服、會計、美編、工程、網管等工作內容的人員,也會一併以共同正犯身分移送法辦。

到底他們觸犯了什麼罪?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謂「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構成要件,概念上,並不限定於特定空間場所的傳統見解(有形場所),也包括利用電腦網路架設網站的情形在內(無形場所)。若賭博網站招攬會員,利用電腦網路經由會員個人設定的帳號密碼,連線至賭博網站,以下單輸贏結果決定財物盈虧,具有射倖性者,即構成賭博行為。

受僱於賭博網站的員工,雖非經營者,但受負責人的指揮監督與管理,從事相關工作,對於網站涉有賭博行為的經營模式不能諉稱毫不知情,法院仍會認定受僱員工亦是基於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賭博犯行的分工,與負責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論以共同正犯,同樣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又到了每年鳳凰花開的畢業季,大量社會新鮮人將步入職場,切記應徵工作時,不要只被「高薪」二字吸引,更需要停看聽,面試前多了解徵才公司的經營型態與工作內容,避免失足成為犯罪集團的共犯,給自己徒留一個前科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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