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需求「家庭照顧假」,北市勞動局籲請雇主從優辦理

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因應北市疫情升級,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表示,勞工若因此次疫情須留在家中照顧小孩或老人,可以申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7日計算,而家庭照顧假薪資依事假規定,雇主可不給予薪資,但不可以因為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勞工請家庭照顧假,雇主必要時可以請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但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規定,只要可以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即可。

陳信瑜局長呼籲雇主可以優於法令友善對待員工,例如請家庭照顧假仍給予薪資、不併入事假計算、提供的天數可加長、無須提供證明文件等。

(原文標題:防疫請家庭照顧假 北市勞動局呼籲雇主友善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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