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11 | 1391次觀看

關注青年人失業給付偏低

文/ 許朝茂顧問

非自願性失業不論青年人或是成年人,均面臨職涯上不確定之風險。一般而言,失業期間有失業給付暫時依靠;獲得一時喘息,總不能說之不無幫助?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11月7日主動拋出勞退、勞保、就保三箭。
事關就業保險者,有二:(1)申請第二胎及以上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津貼延長為9個月;(2)增訂「部分失業給付」制度,以因應非自願性縮減工時(無薪假勞工),提供更周延實質的保障。
惟有關青年失業給付,尚屬偏低,亟待補強!
青年人失業給付有失公允
依107年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該調查分析:
(一)領取失業給付勞工失業期間最主要經濟來源「失業給付」89% (1)15~未滿25歲87.9% (2)45歲及以上90.0%
(二)領取失業給付勞工76%曾再就業,返回職場期間平均20.5週 (1)15~未滿25歲,返回職場期間3-6個月占27.7%最多 (2)45歲及以上,返回職場期間3-6個月20.5%最多
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失業期間有失業給付暫時依靠,獲得一時喘息一點不假。
失業給付法定給付標準,15~未滿25歲者或45歲及以上者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60%核發,看似公平。
正視青年人失業給付之參考解
(一)提高給付率:
失業給付法定給付標準,不論就業保險人之年齡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60%核發。
因年齡與被保險人職場年資及月投保薪資皆成正比,故15~未滿25歲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遠遠不及45歲及以上者,主管機關設計一律按照60%給付率,對青年人顯然有失公允。
顯而易見之設計失誤,呼籲關心《就業保險法》從政者,立即修法將青年人給付率(分級) 提高至80%以上。
前者失業給付偏低,生計維持難道主管機關無視青年已處於特殊待業期間,因年齡不同卻須忍受飢餓水準之差別待遇?
(二)縮短給付期間:
失業給付法定給付期間,雖非採統一期間,45歲及以上被保險人發給9個月,而青年人維持6個月。
依107年勞動部「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之就業關懷調查」,15~未滿25 歲,返回職場期間以3-6個月最多,占約28%;若加上3個月以下占約24%,二者合計約高達52%。
易言之,青年失業再就業約在3-6個月以下居多;然目前依法核發6個月,似顯得寬鬆,青年人及其父母不高興?
因此,青年人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依上述調查及精算後,似宜縮短之。
小結
主管機關莫怠惰,因應經濟或就業市場變動,針對《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條件或給付標準,採取動態管理。
若選在選舉前且經國人反應而被動,試問選舉前主管機關容易睡著了?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