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重新定義勞雇新關係,HR招募人才時務必謙卑以對!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標題:《勞動事件法》入侵HR招募領域,未來招募謙卑是必然的!

109年1月1日起,HR人員招募時,不免心驚驚!

《勞動事件法》定義的勞工及雇主,尤其是求職者及招募求職者均包括在內;HR人員面試期間,生怕一句話出錯而引來官司;招募期間對待應徵者,已非昔日趾高氣揚之勢,絕對要謙卑、謙卑、再謙卑!

求職者不再與雇主無關

《勞動事件法》第三條勞工及雇主,超出一般勞工法規之定義,不具僱傭關係者也納入,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求職者亦是。超乎傳統勞工法規之定義。

至於雇主包括: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招收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者或建教合作機構、招募求職者亦是。

派遣勞工、應徵的求職者,後者職涯不論有心或無意,可能連自己不認真地應徵一家公司,都會發生想不到雇主與勞工關係之連結。 上述關係連結,HR不得不想像傳統勞雇關係外的新關係,尤其前來應徵之求職者。

瀏覽那些求職者

循上述新規定,HR人員宜預先瀏覽與勞工法規相連結者,優先關注其應注意之情況,以下臚列一部分顯而易見之新關係: 《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雇主對求職者,不得為交換性性騷擾。 《就業服務法》:雇主對求職人不得以性別、年齡、星座或血型等理由,予以差別待遇。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工會法》:對於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勞動基準法》: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勞動事件法》已提及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HR人員應循該法揭示事件,探索現行勞工法規,經由《勞動事件法》連結之事件,加以整理,並為參與招募相關人員預先提醒,就新關係之事件請其切記勿觸碰事件之地雷引線致而引爆。

小結

《勞動事件法》明白宣告求職者、派遣勞工,甚至建教生等,雇主對其權益與受僱勞工應一視同仁。

HR人員對所謂廣義勞工權益介面加以釐清,並同時對新關係接觸預先規範,期降低意料之外可能損失。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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