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號召熱血青年」,竟也涉及就業歧視、遭勞動部開罰30萬?|法務長專欄

近期有科技大廠因刊出的徵才廣告寫明「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竟遭民眾申訴就業歧視,勞動部訴願會經審核後,表示因客觀上對特定年齡層的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裁定屬就業歧視開罰30萬元。104法務長為您細說分明,這起案件究竟為何違法,並提醒事業單位應小心防範「間接就業歧視」。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問題

媒體報導位於桃園市的某上市公司,在徵才廣告中出現「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等招募文案,民眾申訴該徵才廣告強調青年族群,涉嫌就業歧視,最後遭到桃園市政府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裁處30萬元罰鍰。

編按:本案因該公司不服提訴願,最後經勞動部訴願委員會認定,因徵才廣告載明「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客觀上已對特定年齡層的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剝奪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因此涉及年齡歧視,依然維持開罰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

專業解析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要明文列舉18種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其立法目的即是要禁止雇主於招募或聘僱時,忽視求職者或受僱者自身的能力、條件或表現,卻僅考量與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現無關之因素,例如年齡,造成求職者或受僱者因具有某類固有特質,而失去與他人公平競爭的就業機會。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可裁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本件涉及就業歧視的「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等招募文案,在外觀上,其實並沒有如常見的「年齡」歧視情形,例如雇主直接於徵才廣告中限定應徵者須是25歲到35歲者。任何人一眼望之,即知該雇主明顯排斥非上述年齡層者的應徵機會,構成就業歧視,應無疑義。

但本件雇主的徵才廣告,並未顯示應徵者限定哪個年齡層啊?難道為了鼓勵青年朋友勇於應徵,寫個歡迎「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也不行嗎?

實務上,就業歧視型態分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二種類型,而直接就業年齡歧視是指一個人因與其他人之年齡不同而受到不利待遇;或是一個人受到較不利的待遇是歸因於其特定年齡的情形;間接就業年齡歧視則是指一個在事實上明顯中性的規定或條件,會使得特定年齡層者受到特別不利待遇的情形。(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90016869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本件即是屬於後者間接就業年齡歧視的範圍,也就是雇主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看似中性因素,惟該因素連結的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的關聯,故認定雇主基於年齡因素涉有間接就業年齡歧視。

其他案例中,例如徵才廣告雖未出現限定特定年齡應徵者的文案,但卻寫應徵者不得有老花眼,客觀上,對於中高齡者(老花眼為自然生理現象)的就業機會,即會造成負面影響,此也構成間接就業年齡歧視。本件雇主之舉,本屬良善,料想不到反遭裁罰30萬元,對於所有雇主而言,要多留意您的徵才廣告內容是否涉有就業歧視的情形,以避免日後傷財又傷名譽。

(原文標題:雇主徵才廣告中出現歡迎熱血青年,涉及就業歧視?)

104職場力》提醒您:如求職人或受僱者有遭受年齡就業歧視,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企業若有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雇主名稱、姓名。

延伸閱讀: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16869號)

節錄本文的案例在勞動部訴院的內容,完整資訊請參考《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16869號

訴願駁回事實

  • 訴願人於104徵才網頁刊登「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按一般人對於青年之認知確實有年齡上之限制,明顯使特定就業層受到特別不利待遇之情形,經申訴人向本部申訴,轉請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查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審查,並提經桃園市109年5月14日109年第1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決議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成立,原處分機關乃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以109年6月15日府勞條字第1090146845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服,向本部提起訴願。
  •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之104徵才廣告載有「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壯志青年」等字樣,即斷定訴願人造成非屬該等條件之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與訴願人之實際狀況顯有不符,蓋訴願人於收受原處分機關之來函後,不但將前述青年字樣從104人力銀行之徵才廣告中移除,並且調閱此則徵才廣告之履歷投遞情況查看,發現將青年等字樣於徵才廣告移除前後,各年齡層投遞履歷之比例並無明顯差異,甚至於104人力銀行徵才廣告的確標註青年字樣時,亦多達33位40歲以上之求職者投遞履歷,占當時履歷總數33%。此項數據即足以佐證該104人力銀行徵才廣告並無造成非屬該等條件之求職者均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之情形,亦未影響其就業機會,故原處分機關遽認訴願人104人力銀行刊登之徵才廣告涉及年齡歧視及牴觸平等原則,實為認事用法之違誤。又訴願人本此促進青年就業初衷,遂沿用校園徵才期間之口號,於104徵才廣告中表達歡迎青年前來應徵之旨,昭示工作熟稔度與即戰力相對欠缺之青年族群,亦為訴願人可能聘僱之對象,希冀青年族群莫因於職場上相對弱勢之地位即過於怯赧,訴願人之行為實非為對任何族群為歧視,而僅係欲對青年就業困難之社會問題盡一己之力。訴願人於104徵才廣告並未標明「限青年」或「限特定年齡」之字樣,僅註明歡迎「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壯志青年」,並不會造成條件不符之求職者均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之情況,此由徵才廣告之履歷投遞情況觀之亦明。原處分機關卻僅依循委員會之審定內容、訪談紀錄及說明資料,未依職權主動調查訴願人之招募狀況,及比對104人力銀行徵才廣告標示青年與否之招聘數據,即逕行論斷訴願人悖離平等原則,甚非妥適。原處分未察訴願人於104人力銀行刊登之徵才廣告實係為協助就業困難之青年之實質平等措施,誤引訴願人進用員工之比例,指摘訴願人收受履歷之比例有年齡歧視,未盡調查義務。申請言詞辯論等語。
  • 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於104徵才網頁確實有刊登「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歡迎勇於挑戰、具執行力之熱血青年加入,一同放眼國際,創造夢想」等字樣於招募海外工作地湖北省黃石市、江蘇省蘇州市及廣東省深圳等地之招募廣告計有3則,同期間於104人力銀行刊登多則招募徵才廣告,涉有青年字樣招募廣告為特定海外工作機會,移除青年字樣前後應徵者年齡分布情形是否可為參考指標,容有疑義。按一般人對於青年之認知確實有年齡上之限制,明顯使特定就業層受到特別不利待遇之情形;再據訴願人檢附海外廠進用人員50名之資料,除受僱單位為總經理室2名人員外,餘48位人員年齡分布狀況,20~25歲17人、26~30歲19人、31~35歲4人、36~40歲4人、46~50歲4人。是雇主對「求職者」如有就業歧視或不實廣告行為,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有無提出申訴,均有礙於國民就業,不利於社會及經濟發展,當然有就業服務法相關規範之適用。且所謂求職過程,自應包括不特定之求職者知悉徵才廣告時,據廣告所載內容考量己身是否符合徵才資格,是否獲得該工作之機會,進而前往參與面試之面試前階段;以及決定參與面試後,特定之求職者實際前往徵才之公司參加面試時之面試階段,即面試前與面試當時均應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指之求職過程。審酌訴願人陳述及檢附資料,並經109年5月14日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出席委員共同討論,認定訴願人招募廣告涉有特定年齡層歧視意思,其限制條件,造成非屬前開條件者之求職人均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已影響其就業機會,且顯已悖離平等原則等語。

訴願駁回理由

  • 雖訴願人為如訴願意旨之主張。惟查,綜合卷內相關資料,訴願人之海外廠徵才廣告,載明「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客觀上對特定年齡層(如中高齡以上)之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剝奪者進入勞動市場之機會,即便訴願人將廣告刊登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招募情況及實際就業者之年齡分布做比較後並無差異,然訴願人於徵才廣告刊登號召「青年」之行為,客觀上與就業服務法所欲防止差別待遇之目的不符,核屬間接年齡歧視。又訴願人僱用勞工人數約1萬1,000人,設有人力資源及法務專責單位,應對勞動法規有相當熟稔程度,訴願人縱非故意,仍具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至訴願人知悉其違法後隨即修改徵才廣告之用語,屬事後改善,仍難據以免責。是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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