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投日出勤薪資怎麼算?「公民投票日」勞工依法應休假一日,如需工作應加倍工資|職場新訊

中選會訂定110年12月18日舉行公民投票,勞動部提醒:具投票權的勞工其權利受《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保障,公民投票日當日原屬工作日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不過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行使投票權則不另外給假。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公投日為勞基法指定假日,勞工應休假一日、工資照領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公告的「公民投票日」將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勞動部特別提醒事業單位:為保障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都能行使投票權利,勞動部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

因此,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公民投票日當日,只要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都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本就屬於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由於行使投票權利不受影響,不另外給假。

另外也請留意,依公投法規定,具有公民投票權的人有一定的資格限制,若勞工為外國人、18歲以下等不具投票資格者,雇主可不發給國定假日的加倍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1.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民投票法第23條:
1.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2.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特別留意: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實施對調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進一步說明: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

雇主和企業人資請特別留意,由於投票日的情況特殊,公民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如企業需要勞工於投票日出勤,應獲勞工同意並加給出勤工資

雇主若真的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勞動部指出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

以下為兩種類型的計算方式整理:

  •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範,即便在公投日約定上班,勞工在出勤時段仍可領取加倍工資。舉例而言,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部最後再特別提醒:雇主切勿以身試法,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且應補給工資。

如有勞工權益因此受損害者,也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104職場力》提醒您:公投日出勤重點

18歲以上、具投票權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如勞資合意出勤,當日應加倍發給出勤工資。
公投日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調移。
如勞資合意,雙方可約定補休。


關於國定假日的【假勤計薪】,還有這些注意事項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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