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爸爸最多可請14天的「陪產檢及陪產假」怎麼申請?|勞工產檢常見問答

因應少子化現況,我國現已立法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新規定,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有薪「產檢假」日由5日增為7日,配偶的有薪「陪產假」則修正為有薪「陪產檢與陪產假」共7日,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如違規將開罰2萬至30萬,且公佈雇主姓名,本文為您整理相關常見問答。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工的「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可請幾天?均為7天!

現行制度中,勞工如懷孕,女性勞工和其配偶可享「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原規定「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依據「少子女化新對策」衛福部所規劃新增的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產檢假由5日修正為7日(薪資照給),增加2日之薪資由政府補助,由公務預算支出。此外,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將產檢假日期由現行5天增為7天,原「陪產假」則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同樣由5天增為7天,自111年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提醒您:若雇主未遵循法定義務,將可開罰2萬到30萬元,並將採「名譽罰」方式公布姓名。

項目身份舊制新制
產檢假懷孕女性勞工5日7日
配偶陪產假配偶5日擴大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共7日

Q: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產假」之規定為何?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 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Q: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產檢假」之規定為何?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
  • 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 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補助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Q: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規定為何?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補助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 「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勞動部提醒:受僱者如有產檢、陪產檢及陪產之需求皆可依法向雇主提出請假申請。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新手爸爸看過來!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實務常見的狀況

Q:「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的規定,是指「陪產檢假」7日,「陪產假」也有7日、合計14日嗎?

Ans:不是唷,是「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總共7日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

Q:有規定7天「陪產檢及陪產假」多久之內要請完嗎?

Ans:有規定,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係為陪伴配偶產檢,應於配偶妊娠期間請休,如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

Q:7天的「陪產檢及陪產假」我想以「小時」為單位請休,可以嗎?

Ans:可以的!

勞動部指出:「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可選擇『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勞工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其假期「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56小時計給。但是要請特別注意:一旦勞工選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可任意變更

Q:請休「陪產檢及陪產假」,需要檢附證明嗎?

Ans:雖未強制,但雇主可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無明文規定),包括「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出生證明等,均可作為請假之合理證明。

請注意,性別平等法所稱的「配偶」,定義均與民法規定相同!


勞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可申請補助

勞動部也同時說明: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同時也明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應照給。

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有關薪資補助相關申請表單,雇主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專區」項下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下載。

此外,針對勞工可因育兒需求減少、調整工時規定,有鑒於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經過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因育兒需求減少調整工時(如減少工作1小時、調整工作時間)。

另外,為鼓勵勞工與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三讀條文同步通過刪除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配偶未就業,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未來將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或就業中,親職均可考慮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友善生養職場環境」新制總整理

對象情境福利
產檢員工產檢次數提高至14次有薪產檢假修正為7日
雙親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停
雙親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受僱者配偶未就業可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申請育嬰留停津貼者申請時間少於6個月可申請、但不得低於30日、以申請2次為限
受僱於未滿30人事業單位勞工撫育子女需求可減少1小時工時或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 特別注意:以上措施考量雇主人力配置,勞工應「提前預告雇主」,以因應企業經營的人力調配。

▲ 資料來源: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懶人包


友善的職場生養育兒環境,除了仰賴政府的法規修訂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職場中的每一份子都能用體諒、關心、互助的精神,才能一起營造「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不僅能減輕職業父母蠟燭兩頭燒的負擔,也能讓職場氛圍更溫馨正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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