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年齡就業歧視,建立友善就業環境|職場新訊

「就業歧視」為今日職場共識,雇主與人資應謹慎以待,不論企業員工,求職應徵者也不應受到歧視。從《就業服務法》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建立友善職場環境,維護中高齡者就業權益。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友善就業環境已深耕多年,一視同仁拒絕職場的的差別待遇,而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從《就業服務法》即例示規定禁止年齡就業歧視,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而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於求職過程與職場中,接到無聲卡、婉拒,或升遷遇到瓶頸,可能對方給了其他意見與緣由,但直接聯想到根本原因多為「年齡」,這樣的歧視仍存在於職場中。

因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8年通過,109年12月4日施行,旨在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並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其中「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第12條第1項清楚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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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也指出,「就業年齡歧視」容易在職場的每個環節發生,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為年齡因素,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因此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募廣告」、「進用分發」、「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給付」或「解僱」等事項上,受到差別待遇。

勞動部同時強調,現行實務上,少數雇主仍有年齡就業歧視之情事,為建構友善就業環境,呼籲企業雇主應當「用人唯才」,不以年齡為限制。每年勞動部皆會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研習會,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參加,強化雇主禁止就業年齡歧視之觀念,以避免觸法。

求職人或受僱者如有遭受年齡就業歧視,可以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1][2]


除了中高齡與高齡者的就業歧視,在徵才廣告中出現「壯志青年」也涉及歧視?這種是所謂的「間接就業歧視」,雖然不直接以年齡明確框定範圍,但客觀上卻針對特定年齡層之就業者,等同剝奪了其他就業者的機會,即被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而處罰緩。

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對此解釋,「雇主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看似中性因素,惟該因素連結的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的關聯,故認定雇主基於年齡因素涉有間接就業年齡歧視。」

小編提醒企業雇主和人資朋友,除了應避免明顯直接之歧視,更需留意「間接就業歧視」,一同創造更友善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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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2條: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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