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22.09.13 | 3771次觀看

宣佈「結婚生子」的人生規劃就被開除?違反《性平法》老闆當心挨罰150萬!|職場熱議

近來有網紅在直播中自曝公司面試時會要求新進員工填寫有無懷孕或懷孕計畫等事項,引發網友熱議。不論就服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其實都有就業歧視規範。《104職場力》小編整理相關內容,求職者與雇主多加留心,落實職場性別平權。

文/《104職場力

近來有網紅在直播中自曝公司面試時會要求新進員工填寫有無懷孕或懷孕計畫等事項,同時提及職調調動和調降薪水之事,引發網友對職場歧視、婦女就業歧視討論。勞工局對此表示若員工懷孕,雇主主動向員工提出留職停薪,其實已違反《勞基法》第51條規定。

而過去也有新聞報導一名專櫃人員被公司解雇,而因為公司先前曾探詢該員工的結婚計劃、懷孕情況等,因此專櫃人員向勞工局檢舉。勞工局對此也做出開罰,認定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就業歧視,依法裁處30萬元。

先前《104職場力》小編曾整理了面試時被問了許多詳細個人資料,要求求職者提供家人職業、星座、血型等,甚至還問及婚姻狀況、懷孕計畫等與職缺內容不相關之問題,其實這些詢問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而構成就業歧視。

除了上述情形,還有什麼情況可能違反就服法就業歧視呢?而勞工面對如此處境時,可以怎麼做?職場性別平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讓我們透過時事討論以及《104職場力》、《職涯診所》的相關文章,我們為您追蹤這個議題。

延伸閱讀:面試要求填前公司資料、家人工作和星座,是合理資料蒐集範圍嗎?|職場熱議


懷孕被迫離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最高處150萬罰緩

除了新聞案例提到的《就業服務法》,還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相關就業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也明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過去也曾有案例,勞工因懷孕身體不適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卻被公司拒絕更表示只能提出辭職。勞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最後也做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開罰。

  •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1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1項:雇主違反第11條第1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落實職場性別平權,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人資應謹慎以待。

延伸閱讀:職場性別歧視:懷孕歧視|法務長專欄


性別平權,友善職場,保障妳/你的權益

除了上述問題,為創造更友善的職場環境,特別是女性於職場還會遇上這幾個階段「結婚、懷孕、分娩、養育」。現今法律已有相關規定保障婦女及丈夫的權益,卻仍不時有顧及工作、雇主關係,而不敢甚至無法獲得應有權利的情形。

以下4個階段的相關法律和疑問,但職場性別平權除了法律規範外,更需要人人認同,落實觀念。

1. 結婚

結婚,有人希望舉辦隆重盛大而華麗的婚禮,也有人希望簡單樸素相許終生即可,但一定是人生大事。而籌備婚禮、又如遵循傳統禮俗,可能需花上數日,對於上班族而言甚難規劃。

因此《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項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補充了「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給予勞工充分假別準備。

但婚禮籌備並非連續婚假只能一次休完嗎?勞動部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就能在1年內休完。也沒有限制只能一次休完,由雙方協商約定。

延伸閱讀:落實職場性別平權,職涯成家四部曲:結婚、懷孕、分娩、養育,值得更多的友善與保護!

2. 懷孕

經濟壓力及撫育負擔,愈來愈多人想生卻不敢生,社會面臨少子化問題。《性別工作平等法》1月18日修法上路後,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也增加至7日。而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延伸閱讀:《性別工作平等法》1/18上路重點整理:產檢假增為7日,配偶可請「陪產檢假」(附:雇主薪資補助申請書下載檔)|職場新訊

3. 分娩

女性勞工分娩期間,有數種產假規定,明訂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

  •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
  •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給予產假5日。

而其配偶可請「陪伴生產」之請假(陪產假)須在配偶分娩當天及前後15日內為之,且與前面陪產檢假合併計算共7天。

4. 撫育

許多工作者及家庭關心的「育嬰留職停薪」也在1月18日修法上路後,不再受限申請之受雇者配偶就業與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一同修正,不再限制津貼應分別請領,保障每個工作者家庭的撫育需求。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若同時育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小的小孩2年為限。

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要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小孩滿3歲以前,在育嬰留職停薪即可請領。

給付標準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110年7月1日開始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共計80%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嬰責任。

延伸閱讀:2022最新!育嬰留職停薪懶人包,育嬰留停申請、津貼給付、企業托兒設施一次搞懂


禁止性別歧視
▲ 來源:勞動部Facebook 粉絲專頁

面試問求職者的婚姻、健康狀況甚至懷孕計畫,已違反就業服務法

表格上要求填寫許多個人資料,甚至詳細詢問前工作內容、家人個資與工作職業,一定要填寫嗎?

有關個人資料法律保障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文前面也提及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其中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所謂的「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生理資訊(如HIV檢測)、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所以人資面試時問求職者的婚姻、懷孕計畫,就是常見違反就服法之情形。

雇主要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法務部函釋也指出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而面試遇到這樣的情況時,只填相關資料即可,也可以依照自己對資料提供的接受度衡量,或者填寫時有技巧僅透漏大方向的提供資訊。

延伸閱讀:面試要求填前公司資料、家人工作和星座,是合理資料蒐集範圍嗎?|職場熱議


不只這些,老闆徵總機小姐要求「相貌端正」也是就業歧視!

老闆說徵求「總機小姐」的徵才廣告中要載明「外貌清秀」、「相貌端正」不曉得有無就業歧視問題?

同樣也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其中不得以「容貌」、「五官為由予以歧視。也就是因求職者的外在容貌,給予不同待遇。

「總機」業務工作要求限定女性、房務整潔要求「打掃阿姨」或美式餐廳限定「外場女服務生」,甚至還特別註明要漂亮清秀,這些都是對某種職業的性別刻板印象,而有性別及外在條件要求,不但是「性別」歧視更有著「容貌」歧視。

延伸閱讀:刊登徵才廣告時希望總機小姐「相貌端正」、「舉止端莊」,難道也是違法的「就業歧視」嗎?|法律小教室


那徵才時號召「熱血青年」總可以了吧?當然不行!這樣是年齡歧視

同樣的,在徵才廣告中出現「壯志青年」招募等文案看似中性,其實也構成就業歧視。

媒體報導某上市公司被民眾申訴該徵才廣告如此強調,勞動部訴願委員會最後認定,因徵才廣告載明「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客觀上已對特定年齡層的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剝奪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因此涉及年齡歧視。

儘管好像只鼓勵青年朋友應徵該職缺,但卻也「間接」使得其他特定年齡層者受到特別不利待遇,好似不同年齡卻沒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另一個常見的則是中高齡就業問題,「就業年齡歧視」容易在職場每個環節發生,不論是「聘用及解雇」、「晉用」及「薪酬」等情形都有可能。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施行,旨在落實尊嚴勞動,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第二章明定禁止「年齡歧視」,雇主不得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2項: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3條: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
      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延伸閱讀:徵才廣告「號召熱血青年」,竟也涉及就業歧視、遭勞動部開罰30萬?|法務長專欄


友善職場

遇到就業歧視,主動檢舉

若遇到相類似情形時,認為雇主已有就業歧視,可以主動向各地方縣市政府或勞工局提出申訴。

例如:台北市透過「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訴或臨櫃申辦;新北市可以填妥「新北市勞工就業歧視申訴書」後,以傳真或郵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方式向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另外,104人力銀行網站也提供我要檢舉回報方式,可以在職缺說明頁上右側固定欄直接點選我要檢舉,進入意見回饋頁面,詳細說明您所遇到的狀況。

而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104工作快找」APP頁面,也能在職務說明頁點選右上方的「…」更多圖示,開啟下方按鈕後,點選檢舉公司,並進入意見回饋頁面,詳細說明您所遇到的狀況。


以上,就是本次我們針對「就業歧視」的時事議題所做的法律相關整理,期盼雇主多加留心,避免徵才時誤觸法規,工作規則也能合乎規定;而求職者遭遇就業歧視等不合理對待時,也能主動申訴與檢舉,保障自身權益,大家一同享有更友善的求職就業,更好的職場環境。

祝福大家都能在求職與轉職路上順遂,發揮最大的職涯價值!

若您還有更多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也歡迎上《104職涯診所》發問諮詢!

職涯診所問答
▲ 點我看更多精選問答

關於求職與面試的討論,也許你也需要

追蹤【104職場力】粉絲專頁、職場更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