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詐騙集團以高報酬博弈工作引人受害,海外工作求職務必提高警覺|法務長專欄

近期海外工作詐騙頻傳,有國人傳出受杜拜的跨國博弈集團招募,到當地卻慘遭人蛇集團扣押護照、限制自由,最後必須靠駐外辦事處的協助才能順利歸國,來路不明的海外工作風險高,提醒求職者在找尋理想工作時,務必提高警覺。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徵才廣告停看聽,海外工作須留神!

「新冠肺炎疫情襲捲全球,竟改變台灣詐騙集團與博弈行業在海外的生態。外交部統計,近3個月來已有10餘位國人向駐杜拜辦事處求助,指被騙到杜拜工作後,慘遭人蛇集團扣押護照、限制人身自由,儘管被害人多聲稱是在當地從事博弈工作,但警方不排除有詐團成員故意避重就輕,以躲避較重的刑責,杜拜已儼然成為國內詐團、賭團在海外的最新窩點。」

《中時新聞網》2022年1月29日〈詐團杜拜設點高薪誘台人打工

談到杜拜,映入眼簾的影像,無外乎是世界第一高樓哈里發塔的跨年炫目煙火秀、七星級杜拜帆船飯店、阿聯酋航空的漂亮空姐等人事物,若未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出國觀光地點少不了杜拜一站吧!如今,看到企業開出杜拜高薪工作徵人,一舉數得(既到了杜拜又有高薪可拿),你是否心動了呢?

國人到海外工作,可以拓展國際視野與國際人脈,增進語言能力,以及展現跨國行動力與移動力,本是一件好事,但並非所有海外工作皆是如此,你在心動之餘,還是需要停看聽,仔細端詳想要應徵的海外工作內容,例如深入了解公司及其產品或服務內容(最好再輔以搜尋引擎查詢),尤其留意工作內容說明,以及應徵者需否具備一定的學經歷、外語能力、專業能力等資格與條件。

試想一個號稱海外高薪工作,如果應徵資格與條件顯得任何人皆符合的樣子,甚且連外語能力也未要求,應不難猜測該工作的溝通對象會是相同語言者嗎?若是,徵才公司何須大老遠跑到杜拜設點呢?這些貓膩,求職者皆應提高警覺,莫被一時的高薪誘惑,誤入求職陷阱,造成一生遺憾。

國人海外犯罪實例除了線上博弈案件外,最大宗的莫過於電信詐騙案件(詐騙對象主要是大陸地區人民),有人或許會問,國人是在杜拜(或是其他國家),又不是在台灣,我們國家法律或法院管得著嗎?刑法於2016年11月15日修正同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的第5條第11款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11、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2014年5月30日修正同年6月18日公布施行)。因此,犯海外電信詐騙案件的國人即有我國刑法的適用,我國法院亦具有刑事審判權。

海外電信詐騙通常是以有規模的組織型態運作,犯罪手法是透過系統商每日以群呼撥號或手動撥號方式,透過網路電話詐騙大陸地區人民為主要目標,無怪乎應徵時不須具備外語能力。

成為海外電信詐騙組織之一員,觸犯了什麼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電信詐騙組織之成員,依其情節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罪名。應徵該海外工作的求職者,通常是電話那一頭喬裝大陸公安的話務手,屬於參與者,如在國內應徵時即明知參與至其確實脫離電信詐騙組織前,將論處「參與」罪名的單純一罪。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電信詐騙組織之成員,依其情節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名。如對各別受害者的犯罪時間、空間有相當差距,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一罪一罰)。

法院對於應徵該電信詐騙組織海外工作的求職者(擔任話務手,屬於參與者)以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2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社會新鮮人或入職場不久的年輕人,應徵海外工作時,莫被「高薪」二字所誘惑,建議於應徵或面試前停看聽,多方了解徵才公司的經營型態與海外工作內容,避免人到海外反成了犯罪組織的籠中鳥,不但高薪未得,還因此犯罪纏身,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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