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技挖角、關鍵技術外流,國安法「經濟間諜罪」立院初審|職場新訊

為保護產業關鍵技術及發展,4月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主要增訂第3條有關「經濟間諜罪」,防範有心人竊取核心關鍵技術,為營業秘密更加一層把關。而營業秘密又包含哪些?本文一次帶您了解。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高科技與經濟發展及《國家安全法》

經濟發展、技術革新快速,各國皆致力於研發創新,掌握高科技技術、培養科技人才。而有鑑於當代國家的競爭絕非過往僅只傳統武力,全球產業鏈分工、地球村形成下,更包含了經濟、市場規模、產業人才等角力。特別是科技研發,也為一國發展、國家安全不可忽視一環。

對此,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不被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等不法侵害,以及高科技產業競爭優勢與發展,行政院、各黨團及朝野立委皆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欲完備相關配套法制,維護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

因此4月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續行審查「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部分修正草案,特別是新增「經濟間諜罪」(第3條),任何人皆不得為外國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

草案增訂第3條「經濟間諜罪」

行政院版本的《國家安全法草案,主要修正(增訂)條文第3條,其要點為: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

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

同時第2條將「人民」修正為「任何人」,並增列「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為了周延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理由之一是《營業秘密法》並未針對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為特別處罰規範。避免產業核心關鍵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造成對國家安全及產業利益之重大損害。

朝野立委以行政院版本作為基礎,修正部分多有共識,也有部分條文保留,則待後續黨團協商。

修正草案第3條的侵害行為態樣

而此次《國家安全法》草案初審中,第3條所指的「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草擬明示以下4種行為:

  1.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2. 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3. 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4.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包括了利用不正方法(竊取、侵占等)取得,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持有者未有或逾越授權重製使用洩漏等;所有人告知應刪除而不刪除;或者知道其他人擁有營業秘密及前面所提之情形,而取得、使用洩漏等。

修正草案罰則,最高12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

同時草案也新增第8條違反經濟間諜罪之罰則。

為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等,而有上面所述之行為,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

若是意圖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而有上面所述之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另外也因高科技之技術研發影響之龐大,若該犯罪所得之利益超過上述罰金上限,參酌了《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3項的規定,也明定了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彈性調整,不法所得利益2倍~10倍範圍內加重。


營業秘密有哪些?

而不論是《營業秘密法》或本文的《國家安全法》,其所提及之「營業秘密」是什麼?公司什麼資料屬於「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

  •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上述這三點於學理上稱為「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如果該資訊並不符合上面三點,即不屬於該法所稱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而企業內的營業秘密,大致可分為「商業性」及「技術性」兩種,前者如客戶名單、進貨成本、營收分析等經營相關資訊,後者如特定產業研發技術、方法和配方等資訊。

不加註警語就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又企業常見作法為文件上加註警語﹐限制瀏覽權限等。但如果資訊上頭並未標示「警語」,就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嗎?事實上,重點在於保密措施之落實與否,而非警語標示。

如一只文件雖加註警語,限定特定人瀏覽而不得任意外流,卻公開陳列於任何人皆能取得之處、布告欄,就是欠缺合理之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個要件),而無法認定為營業秘密。

又業務持有的客戶資料,先前已和公司簽訂相關保密契約,受雇期間不得隨意外流,儘管文件內並未註明警語,仍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對象。

延伸閱讀:營業秘密系列-洩什麼密?|法務長專欄


更多有關科技與半導體業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加入粉專,每天收看職場力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