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防疫要求WFH在家工作,卻要求自備筆電、網路等設備,合理嗎?|法律小教室

疫情嚴峻,許多企業因此調整工作型態,在家工作、遠端作業的WFH模式成為常態,但有勞工在《104 職涯診所》提問:公司竟然要求遠距工作期間必須自費購買筆電等設備,這種要求合法嗎?究竟勞工與雇主間基於何種契約關係才需要提供生產工具?WFH設備真的該由勞工自備嗎?

文/《104職場力》整理編撰

新冠肺炎疫情未歇,面對一時半刻無法恢復往日生活型態,而需不斷因應調整,於生活、工作及防疫中做出平衡。

許多企業開始採取分流上班、居家工作(WFH)之作法,透過分組分流、遠端會議降低員工群聚和傳播風險。然視各家工作型態、業務專業程度或設備需求,居家上班措施做法不同,有的公司可能需要一周進班一次;有的長期WFH只定期彙報;有的則因操作設備而無遠距工作可能。

因此,若企業無過往經例可循,又無完整配套措施及規定,則與勞工之間容易產生相關問題,更甚者誤觸法律規範。近來即有勞工於《104 職涯診所》提出疑問,公司為因應居家隔離等可能發生之緊急狀況,要求員工自購電腦設備並交由資安人員安裝防護設定。將工作所需設備之成本由員工負擔之作法及隱私顧慮,是否合法合理,成了討論的焦點。

過去也如「到科技公司任職必須自備電腦」、「入職需自行先安裝相關軟體」等相似問題,以下請看《104職場力》為您所整理的相關訊息。

因應未來居家上班可能,要員工自備筆電之合法合理性?

前輩們大家好,我是在金融業工作的電銷人員,最近疫情越來越嚴重,每日確診數都一直成長,老闆擔心未來可能因為同事確診,同事們都被匡列要居家隔離不能正常上班。所以宣布要大家自購筆電、安裝Office軟體和防毒軟體。然後交給公司資訊人員設定好,之後萬一必須居隔,仍然能正常工作,不影響業績達成。

我自己家裡沒有筆電,一下子要多出這筆意外的支出,真的很頭痛。有些同事雖然有自己筆電,但是私人設備要交出放在公司給資管兩三周設定,有關個人隱私也非常不方便。

可能因為疫情關係未來不確定性高 ,公司不願多出預算購買筆電,但是把這些風險成本,轉嫁給小員工真的也沒道理 。

想問問公司這樣做是合法合理的嗎? 難道我真要去分期付款刷卡,買我原本不需要的筆電做公司的事情嗎?

104職涯診所 投資理財相關業 業務銷售 匿名(26-3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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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人力銀行法務長:雇傭關係上,所需生產工具自然需由雇主備置

首先必須確認的是,雇主和勞工屬於何種契約關係?

承攬契約:

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參照)。

勞動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學理上認為有這四大特徵「人格從屬性」、「親自履行」、「經濟上從屬性」以及「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案例事主?

在金融業服務,從事電銷工作,應可以確定和公司之間是屬於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相關法令。

因您是從屬於公司而提供勞務,雇主對您具有指揮監督及管理的權限,有關您提供勞務所需的生產工具或生產資料,自然需由雇主備置,此屬於雇主的營業成本,不能轉由勞工負擔(除非雙方是承攬法律關係)。

更何況因新冠病毒疫情所産生的營業風險,本即是雇主需要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而採購筆電設備,亦是在疫情中的備援方案,讓勞工縱使居家隔離或檢疫,仍可在家繼續上班完成工作,利益仍是歸於公司(股東),當不能轉由勞工負擔。

勞工只是單純提供勞務,獲取工資者,貴公司的作法,並不符合勞動契約本旨,此可參考勞動部對勞動契約所頒布的指引說明。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法務長 — 蘇宏文

延伸閱讀:勞動部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協助事業單位確切認知勞動契約,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若勞資雙方契約事前約定好,其實也是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7條有關勞動契約應依本法規定約定之事項,其中即包含了第6款「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若新入職簽訂勞動契約時,已明確告知勞工應自備哪些工具或應付何種費用,雙方皆同意時,從契約角度也並非不行。如果沒有相關契約同意,甚至幾乎都要由勞工自行負擔,在實務上變相成了承攬性質,難謂適法,建議向勞動部詢問或申訴。

那雇主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

可能有雇主意圖規避勞動基準法的適用,而與員工簽訂「承攬契約」,如此真的能達到效果嗎?

「承攬契約」與「勞動契約」業已上述,但當事人間所存在的實質法律關係,

不能僅以表面上契約名稱為何定之仍須探究契約的真正目的

勞動契約下的勞工是從屬於雇主,依雇主指示而勞動,不負擔經營風險,勞工是否由勞動中產出工作成果,不影響勞工向雇主請求給付工資的權利。反之,承攬契約下的承攬人,則需完成約定的工作,始得依其成果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至於承攬人的工作是否完成,成本是否超支等營業風險,概由承攬人自行承擔,因其是為自己之計算而從事工作。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法務長 — 蘇宏文

法院或行政機關絕不會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仍得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是否為勞動契約。

勞動部對此也提醒事業單位檢視與勞工所簽訂之契約並依法辦理,勞檢機關也會確實依法認定,以維勞工權益。

延伸閱讀:雇主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退步言之,疫情WFH相關工作設備宜由雇主承擔

據衛福部疾管署對新冠肺炎的相關「重要指引」,其中「應變整備計畫及持續營運計畫」針對企業提出「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指引建議「面對零星社區感染階段」時,公司、企業、公私立機構的持續營運因應措施,添購機器或資訊設備以應付遠距上班或在家上班的需求。積極確保料源及物流通路,以利貨物運送或因應急單。受衝擊之產業則可部分暫停服務,同時規劃辦理員工培訓或在職訓練,或改善營運場所,讓疫情結束後能快速恢復營運,並促使產業升級。

而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時,除前階建議外,另外調配因遠距上班或無法上班員工所影響之生產量。嚴重受衝擊之產業則可部分暫停生產或服務,同時規劃辦理員工線上培訓,或改善營運場所、進行研發等工作,讓疫情結束能快速恢復營運,並促使產業升級。

簡言之,主管機關對設備需求購置,從過去相關解釋(如工作制服費用負擔與否)、勞資實質法律關係,再至疫情指引,是傾向由雇主負擔。

甚至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費用也宜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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