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班制常見問題:固定休週五卻碰上端午、中秋等國定假日,可以要求補假嗎?|勞動部百問百答

排班制固定輪休週五,恰巧碰上國定假日也在星期五,這樣是不是變相少休了一天?勞動部對此解釋,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就應於其他工作日進行補假。而補假那天勞工決定出勤,則視同國定假日出勤計薪。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案例情境

公司是排班制的,我固定休息日都排在星期五,而今年中秋節跟端午節都在星期五,這樣假是不是就少休了?

如果那天出勤的話,是要算休息日出勤的工資還是國定假日出勤的工資?

應於其他工作日進行補假

如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就應該於其他工作日進行補假, 放假權益並未減損。

而補假當日視為國定假日,原休息日或例假日之性質不變,如果勞工於原休息日出勤,雖然適逢國定假日,但當日仍視同休息日出勤核計工資,如果勞工於補假日出勤,則視同國定假日出勤計薪。

「投票日與公投日」則無須補假

但如果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係為便於勞工行使投票權,當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依法無須補假。

延伸閱讀:公投日出勤薪資怎麼算?「公民投票日」勞工依法應休假一日,如需工作應加倍工資|職場新訊

若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資應領兩倍

如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資應領兩倍,以8小時為例為「時薪 x 8小時 x2」

雇主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如同前面所述應讓勞工另選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當天為上班出勤日),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小編劃重點: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事先對調,就無需另計加班費,但重點是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取得共識。

延伸閱讀:2022「端午連假」薪水怎麼算?雇主請記得勞工如「國定假日」出勤,應給兩倍薪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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