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的寒暑期打工實習生,也受《勞基法》保障嗎?|勞動部百問百答

學校安排實習課程至事業單位學習實務經驗、獲得教科書外的東西,而企業通常也會發放薪水。但這種「建教合作」的模式有勞基法保障嗎?什麼是勞基法所稱之「技術生」?而高中建教合作「建教生」須遵循什麼法律規定?大學產學合作「實習生」呢?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案例情境

小李的學校有安排實習課程,因此被分配到一家木工廠進行實習,工廠也會發薪水給小李,請問這樣有沒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64條之「技術生」

實習生如事實上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者,即為該法所稱之勞工,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

若屬勞動基準法第64條所稱之「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做為目的,並接受指定技術職類訓練之人,有別於一般勞工從事勞務獲致報酬之勞雇關係,因此雖然有準用部分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如工時、職災補償等,但並非勞工,所領取之報酬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高中建教合作計畫之「建教生」

而凡是參與高級中學建教合作計畫之「建教生」,目前均已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施行後,目前依照「建教生」依照此法第37條的規定。

產學合作之「實習生」

至於大專院校為發展特色規劃課程,與實習機構合作開設之產學合作課程,參與之「實習生」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仍需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契約而定

若有簽訂勞動契約,當然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若沒有簽訂,則回歸適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所管轄。

那在暑期打工實習受勞動法規的保護嗎?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蘇宏文律師說明,學生於寒暑假或平日期間常見的校外打工或工讀行為,或是透過人脈或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企業實習機會(非屬學期產學合作所稱之校外實習),倘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學生是在企業之「指揮監督與使用從屬」的關係下提供勞務,則學生與企業間即構成勞雇關係,從而應受到勞動相關法規之保護。

延伸閱讀:真實習?真工作?學生實習受勞動法規的保護嗎?|法務長專欄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69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7條
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立馬下載 打工探吉,安心上工

關於【工時與薪資】還有這些法令權益,務必留意!

追蹤【104職場力】粉絲專頁、職場更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