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聘用兼職勞工請注意!童工、建教生和勞工之休息日、例假保護各不同,雇主誤踩雷增加風險

寒暑假期間,許多企業會僱用兼職勞工來當作短期的工作夥伴,提醒您:就業市場上不同屬的勞工,或因年齡、性別、工作而有不同的勞動條件保護,雇主應在和其合作的同時,熟知每位工作夥伴應享的權利,包括休息日、例假規定、工資、生活津貼以及契約屬性等等,避免自己意外觸犯法而不自知。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童工、建教生及勞工的休息日及例假保護各有不同,請勿踩雷增加風險!

就業市場充滿各種屬性不同之勞工,或因年齡、性別、工作、訓練等相異,為提供其友善職場,致勞工法規對其勞動條件之保護不同,造就就業市場非常依賴各種屬性不同之勞工生產力。

各種屬性不同之勞工,具備不同優勢、劣勢,其劣勢經由勞動法規加以保護,故制定特別規範之勞動條件。多元化之受僱勞工者或參加訓練者在其受僱或參加訓練期間,均受其特別規範勞動條件之保護。

勞動條件之保護規定尤其休息日及例假,必須留意。休息日及例假與受僱勞工者或參加訓練者密切相關,幾乎每週循環乙次,現今就業市場缺人缺工情境下,雇主應小心行事,以避免為上述勞工視為不友善職場而異動。

不同屬性勞工之休息日、例假、工資、生活津貼相異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2日的休息,作為「例假」。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苛扣其「生活津貼」。

雇主於非緊急情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緊急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童工、建教生及勞工之特殊勞動條件區分(別)與運用

童工、建教生及勞工特殊勞動條件,分別出現在不同法規,雇主或HR人員應多費心,追逐法規相異之規定,並以《勞動基準法》為主軸相互比較與區別,即能運用自如。

1. 勞務契約屬性不同

童工、勞工就勞動關係而言,都是雇主之受僱者,二者必須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主要包含工資、工時、退休及有關保險事項。童工、勞工必須依約,為雇主提供勞務。

然建教生經由建教生就讀學校輔導,而由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建教生簽訂訓練契約,訂明訓練項目、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勞工保險、訓練證明、其他事項。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建教生與其就讀學校相關專業訓練。

2. 特殊勞動條件:休息日及例假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工時規定與童工、勞工相同。

但是,建教生每7日至少應有2日的休息,作為「例假」。建教生2日休息,非一般勞工休息日、例假,限制於「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9、40條規定,勞工休息日、例假運用(延長工時或緊急情況支援延長工時)不得適用在建教生、童工。因童工例假日(指週日)不得工作。而建教生每7日至少應有2日「例假」。

3. 特殊勞動條件:工資、生活津貼

《勞動基準法》規定,童工及勞工提供勞務(含腦力及體力),而雇主給付勞工報酬(即工資);然建教生其勞務性質卻是訓練(或俗稱實習),雇主給付建教生之報酬為膳宿負擔、生活津貼二項;但均非屬工資屬性。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值得小心比對,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苛扣其「生活津貼」。換言之,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得請「生理假」;其「生活津貼」是「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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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職場充滿多元化勞工,趨勢愈趨明顯,因此,多元化勞工之勞動條件,雇主應費盡心力了解與比較,方能履行特別約定之保護,留住多元勞工,期待發揮其更優質之生產力。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僱用【建教生、童工】應注意相關法令,請您務必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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