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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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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三)和解、申請撤回與不服裁決決定的救濟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主要目的,在於落實團結權、協商權以及爭議權[1]行使的保障,並且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勞資雙方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透過「和解」制度的設計,讓當事人作為程序進行中解決紛爭的方案或管道,在裁決程序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提出說明的必要;另外,接續系列介紹文章的說明,最後交代詢問程序終結前「申請撤回」、裁決程序終結後關於「裁決決定的類型及不服裁決決定的司法救濟」

2020.03.27 | 2744 次觀看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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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二)初步審查、調查程序、詢問及裁決

一、初步審查程序 (一)初審如何進行 (二)委員會可能作出不受理決定 二、調查程序 三、詢問及裁決程序

2020.03.27 | 2491 次觀看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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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組織類型有哪些?

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1],工會組織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個種類。 參酌2010年當時的政治經濟時空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讓原來具有獨佔性、有層級次序的企業工會已經不符合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結構發展,而在這樣的背景底下,啟動了工會法關於工會組織類型的修正[2]。 由於法令對不同類型的工會,有不同的要求與效果,如果想要認識工會的運作,必須先認識各種類型工會。工會三種類型說明如下: 一、企業工會 指結合同一廠場[3]、同一事業單位[4]、依據公司法所規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5],或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所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6],所組織的工會。 例如:「新北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企業工會」、「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就是透過受僱於同一事業(廠)場所的勞工所組成的企業工會。

2020.03.10 | 4861 次觀看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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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中,勞資關係脈絡是什麼?

觀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為數不少的裁決決定書都曾經提到,要斷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該依照勞資關係脈絡,就客觀事實的一切情況來做認定。 勞資關係脈絡指的是,裁決委員會在裁決程序中,為了確認行為人是否具備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會運用「大量觀察法」查看雙方過往的脈胳關係,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存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的參考依據,並且考量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與說明,以及雙方提出的證據資料,來確認現在申請人所申請的裁決事項是否存在,並認定行為人是否因此構成不當勞動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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