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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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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二)

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2],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3]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 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2020.03.20 | 2616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