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輸入關鍵字『%E4%BC%81%E6%A5%AD%E4%B8%8D%E6%94%BE%E7%84%A1%E8%96%AA%E5%81%87%EF%BC%8C%E6%94%B9%E7%94%A8%E3%80%8C%E5%B0%88%E6%A1%88%E4%BA%8B%E5%81%87%E3%80%8D%E6%98%AF%E5%90%A6%E5%90%88%E6%B3%95%EF%BC%9F』,共搜尋出1筆資料
2020.03.27
4458 次觀看
勞動部認新冠肺炎疫情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事變」例外事由,鬆綁例假及延長工時上限

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工單日及單月加班時間(延長工時)設有上限規定,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內容為:「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一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第二項)。」故,勞工加班之延長工時上限,一日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之總和不得逾12小時;一個月的延長工時總和不得超過46個小時,此為原則性之規定。 又為避免勞工連續工作過久,累積疲勞難以恢復進而傷害其身心健康,勞基法第36條復規定有關例假日與休息日,俾使勞工得藉由停止工作適當放鬆休憩,其規定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一項)。」此即一般習稱的「七休一」例假日之規定。

2020.03.27 | 4458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