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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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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提供出勤紀錄,法院可依員工主張判給加班費 (勞動事件法新知)

徐姓女員工向法院起訴主張:自民國101年起,擔任公司採購主辦一職。108年1月,自從公司將辦公室由新北市搬遷至桃園市後,因交通不便,所以她每天只能乘坐公司交通車通勤,無法留下來加班。後來,雇主以她無法將工作做到今日事今日畢為由,將她調職為採購助理。過不久,又以她遭廠商投訴為由,將她記二大過並調至包裝部,而雇主明知她右手曾罹患腕隧道症候群,根本無法勝任包裝的工作,雇主此舉顯然違反勞工調職五原則,主張雇主應支付她資遣費、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專戶等。

2020.07.03 | 5508 次觀看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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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通過後,法院如何看待加班申請制之效力?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樣的規定是否會動搖民事法院對於加班申請制的適用?是否勞工沒有申請加班,但只要提出出勤紀錄,法院仍會判給勞工加班費?

2020.03.06 | 3565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