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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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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其第2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參照上述規定,勞工若以口頭未提具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否逕以該勞工有未符合書面要式之程序不備為理由而拒絕之?雇主是否應給予勞工補正之機會?
歸責於雇主理由而經預告終止契約 (指資遣)起,二方勞資關係存有莫名緊張,HR人員最期待勞工離職前不希望有任何意外風暴產生。 距離離職前一小時段,雇主與勞工對對方之細微動作,難免都會過度解讀。 因此,雇主或HR人員處理預告至離職期間,能憑完整程序,步步為營,不節外啟動生枝,乃上上之策。
勞工如向雇主申請婚假時,必須已完成向戶政機關的結婚登記且須向雇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准假與否的審核。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始辦理結婚登記,倘若復職日較其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1年內為提早者,因尚未至婚假給假期間的最後請畢日期,雇主仍應給予婚假。勞工結婚是否有效,攸關婚假的申請資格,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無效(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