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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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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之適用差異

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 臨時性工作,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企業若遇上上述二種類的工作,得與受僱勞工分別簽訂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契約。 簽訂何種定期契約應視工作屬性,而非因降低用人成本,或終止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理由,而將此二種定期契約移為他用。 實務上,不少數企業未能區分不定期與定期勞動契約,以為試用期間與受僱勞工簽下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契約,視為試用期,且可免法規之其他義務,實則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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