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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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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勞工可以增派其他工作,或是轉派他人所指定的工作嗎?|法律小教室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後者指自己聘僱外國人不指派工作,卻將所聘僱外國人轉交他人(如親友、上司、同學等)指派工作,上述行為謂之借出借入。 外籍勞工借用當事人不見得故意違規,舉例:王媽媽因急事須外出處理,請孫媽媽聘僱1年多外籍看護臨時照顧家中阿嬤,雖非故意違規;惟依法也算違規。 所見外籍勞工借出借入,可能已發生下列各種情況: (一)因職場人際關係,以自已名義聘僱後,再借出上司(借入)使用。 (二)雇主具聘僱2名資格,聘僱後,再借出其一供預先約定他人(借入)使用。 (三)雇主聘僱多名外籍勞工(如製造工,機構看護工),移用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如製造工移為家庭看護。 (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指派其協助家屬成員(借出借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五)雇主申請外籍勞工,使用在許可以外工作(小企業雇主(借出)以個人名義聘僱家庭看護工,指派在工廠(借入)從事製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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