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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的類型區分』,共搜尋出31筆資料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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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疾病,都是「職災」嗎?舊疾復發導致工作受傷算不算?|法律小教室

被工作的機械設備砸傷、因化學藥劑造成傷害、在公司突然倒地不起…凡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任何傷病都是「職業傷害」嗎?根據職安法定義,職災指涉工作場域所造成或從事勞動行為所引發的,重點在與工作的因果關係。那麼進一步,自身疾病導致受傷也算職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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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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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工作」勞工在計算「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時,仍要計算至65歲嗎?|法律小教室

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且雇主如果對於勞工職災之發生與有過失時,職災勞工可向雇主要求損害賠償。其中也包含「勞動力減損」。但如勞工從事的是「重體力工作」時,是否計算勞動力減損的賠償時,同樣是計算至法定強制推休年齡(即65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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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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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職災勞工的補償費用,可用商業保險理賠作為抵充嗎?

如果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理應負責補償責任,但是按勞基法規定,雇主應得以勞工保險之職災給付抵充補償費用,但要注意其原則:若保費平時須由雇主全額負擔,雇主才得以該理賠全額抵充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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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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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請注意!勞工職災如符合條件,可依法中止契約並得法定權益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雇主違反6種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職災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稱「本法」),基於保護職災勞工,符合「本法」第八十五條情況下,讓勞工得主動終止與雇主勞動契約。就勞工之工作與權益間,在符合職災勞工意願,依法終止並使其得到法定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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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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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後,未來職災勞工的「失能年金」申領和給付會變得更好嗎?

職場上固然有諸多不盡人意,勞工可淡然處之;唯獨職災發生,最為可怕,尤其遭遇完全失能的狀況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失能年金給付之種類及級別,且其失能年金給付也更新其標準,讓HR不得不留意未來「本法」新制與「勞保」舊制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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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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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通過,雇主與HR請注意適用對象極度放寬

勞工(或人員)職場上之職業災害屬無法預測及傷害影響深遠的事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今年立法,放寬適用對象,勞工(或人員)保護更周延,其影響更是深遠,期待早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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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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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有無限制?

小李上個月上班外出運送貨物時,不慎發生車禍,導致左小腿骨折受傷,經送醫所幸並無大礙,住院一星期後出院,醫生診斷「宜休養一個月,不可久站、運動或搬運重物,視情況再為復健。」小李便在家休息,休息一個月後,公司希望小李回去上班,若仍未痊癒,可暫時支援倉庫管理工作,惟小李認為其傷病並未完全痊癒,應再復健始能恢復如往常一般,雙方意見不合,小李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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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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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案例小教室】職業災害產生之醫療費用

目前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0條的規定已經明定雇主於員工遭遇職業災害應盡的義務。加上勞動部的相關解釋,在醫療費用的部分,認定方式仍以醫療院所認定的「醫療所必需」為範圍,包含醫師認為後續有繼續醫療的認定,常見於復健或者後續相關手術。但是「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包括在醫療費用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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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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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爭議問題(四)

案例事實: 路易於職災醫療期間無法從事原有工作,而其雇主也積極與路易協商尋求和解,而於職災醫療期間勞資雙方得否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此舉是否會受到勞基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又雙方得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如係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為資遣之方式,雇主如何進行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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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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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雇主意外責任險,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就一定會理賠??

案例事實: 某小吃店投保了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而在保險期間,該小吃店員工在騎乘機車送便當的過程中,因他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與他人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小吃店與該名員工以賠償66萬元達成調解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保險公司之拒賠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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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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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職災事故發生後,勞雇雙方協商達成民事和解,由雇主給付較勞基法職災補償標準為低之補償金額,該和解是否有效?雇主是否還會被主管機關裁罰?|法務長專欄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與雇主達成民事上和解,由雇主給付職災勞工和解金若干元,如該和解金低於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負之雇主法定補償標準金額,且職災勞工也同意拋棄此部分差額之請求權者,請問該和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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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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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勞工上下班應經途中駕車超速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否可視為職業傷害?|法務長專欄

明文規定因私人行為或違反重大交通規則等情形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受傷,為勞工保險職業傷害之例外。但有問題的是違反重大交通規則的各項行為有無包括「超速行為」在內?可否解釋為在道路上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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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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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職災勞工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法院如何認定?|法務長專欄

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輕者,經過妥適的醫療照護後,應能恢復原有工作能力;惟重者,在醫療期間結束後,通常即會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結果。對於仍值壯年且負有家庭生計支柱的勞工而言,自無法期待其未來的職業生涯,仍可領受到相當於職災前的薪酬水準,此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於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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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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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定期契約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內,契約期間屆滿,請問雇主是否仍需負擔雇主補償責任?|法務長專欄

根據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內政部民國75年10月18日75台內勞字第438324號函釋: 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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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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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發生後,職災勞工想請假就請假?雇主不想准假就可以不准假?-請假界限之爭議

職業災害發生後,職業災害勞工往往需要就醫診治或休養,因此無法向雇主提供勞務,此時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應該給付職災勞工請假期間的原領工資。但實務上,部分職災勞工會託辭職災傷復情形不佳而不願意回到職場;部分雇主不願准予職災勞工的公傷病假,甚或不願給予原領工資,導致職災勞工生活頓挫。故而,雇主面對職災勞工的請假,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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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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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通勤災害等於「勞基法職業災害」嗎?|法務長專欄

司法實務上,通勤災害是否等同於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有肯定說(多數說)與否定說(少數說)二種見解。足見勞工或雇主面對職災司法訴訟時,有時也需要帶點訴訟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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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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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但勞工拒絕,雇主即以連續曠職三日解僱,請問是否合法?|法務長專欄

勞雇雙方協商,雇主即不得逕以片面通知方式強予要求職災勞工復職,更不得嗣後以職災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予以解僱。當然基於誠信原則,職災勞工也不能一昧的拒絕協商,如拒絕於復職日上班並屬惡意,也就不受勞基法13條之保護。

2019.12.07 | 6010 次觀看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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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雇主處理勞工職業災害基本三步驟|法務長專欄

當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該如何應對處理?第一步救人第一並保持事故現場原狀,第二步依時限8小時內完成「職災通報」,第三步勞工權益保障階段。

2019.12.07 | 12332 次觀看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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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司法實務認定基準|法務長專欄

當法院面對職業災害訴訟時,其認定基準為何?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依經驗法則判斷業務和傷病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2019.12.07 | 2852 次觀看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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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予以強制退休?|法務長專欄

根據勞動部函釋,需由公立醫療機構於治療終止後,認定該勞工確有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的情形,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強制其退休,醫療期間不得逕予強制退休。

2019.12.07 | 4309 次觀看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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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雇主可否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以勞工累積之獎懲紀錄超過三大過而予解僱?|法務長專欄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民事判決對此有清楚的闡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本文規定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為保障職災勞工及其家人的工作權與生存權。雇主不得於職災勞工醫療期間尚未終了前,任意行使解僱權。

2019.12.07 | 2963 次觀看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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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冰山理論 勞動法令|法務長專欄

鐵達尼號撞上冰山沉沒,讓人體悟海平面上的冰山雖為一小角,但在海平面下卻是龐大而不可預測。職業災害的冰山理論,除了對職災勞工之補償或賠償金額,更多是經營及營業財物損失,因此「事先預防」災害發生顯得尤為重要。

2019.12.06 | 3948 次觀看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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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雇主對勞工在職災醫療中是否仍不能工作或已經恢復原有工作能力產生疑義,雇主可以怎麼做?|法務長專欄

勞工發生職災後一段時間,雇主有時不免會對職災勞工是否已恢復工作能力產生疑問,得否要求勞工配合提供特定醫院的診斷證明?行政機關函釋與法院見解提到,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至勞動部委託辦理之醫療院所診斷,但費用由雇主負擔。

2019.12.05 | 6905 次觀看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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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的類型區分|法務長專欄

職業災害是勞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突然、偶發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依勞基法及勞保條例規定,職災可區分為「職業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職業病」、「視為職業病」等四種類型,並透過個案事故發生之具體事證認定,勞保局的「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亦減輕勞工因果關係舉證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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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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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預防/補償/重建三基石|法務長專欄

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三個基石,你認為哪一個最重要?正所謂「預防勝於治療」,任何事後救濟,皆無法使職災勞工完全回復到職災發生前的原有狀態。落實防範措施,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2019.12.05 | 2178 次觀看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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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公傷病假有無期間限制?勞工因公受傷復健期間,雇主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法務長專欄

公傷病假有無期間限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受傷醫療期間,若未恢復原有工作能力尚在醫療中者,雇主仍應繼續給予該名勞工公傷病假,並無期間限制。倘雇主對醫院復健有疑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2019.12.04 | 83747 次觀看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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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職災勞工因肢體癱瘓終身無法自理生活,應如何主張專人看護費用?|法務長專欄

遭遇職業災害,造成肢體癱瘓終身無法自理生活而需有專人看護,是一筆極為沈重之負擔。於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時,會如何認定?實務大多以客觀收費標準認定,惟爭議較大部分在於「終身」時間計算標準,實務見解不同。

2019.12.04 | 2712 次觀看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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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雇主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後,可否免除原工資補償責任?|法務長專欄

勞工發生職災後,於醫療期間雇主若與其協商,勞工同意於醫療期間內從事其他簡易工作,雇主不得逕自解釋為勞工同意變更原勞動契約的勞動條件。而雇主則需給付原領工資補償金額扣除前述工資後的餘額,並非免除原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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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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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請問公司可以將其轉調職務嗎?|法務長專欄

若遇到職業災害,爾後雇主欲調動勞工原有工作,屬於勞動契約工作場所、內容變更,依照法律規定仍應由勞資雙方共同協商議定。且其調動行為,也應符合勞基法所規定之調動判準原則。

2019.12.04 | 7607 次觀看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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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什麼是職業災害?|法務長專欄

何謂「職業傷害」?勞基法並未名詞定義,惟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可知所謂職業災害可解為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而發生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結果,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2019.12.03 | 6687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