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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共搜尋出2筆資料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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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二)

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2],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3]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 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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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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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

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1]」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2]」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 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3],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4]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旗下台北富邦銀行企業工會,發生不當勞動行為時,是不是可以將關係企業或控股公司當作申請人的雇主來提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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