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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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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是什麼意思?公司可以單方面規定嗎?應徵時老闆表示該職缺是責任制、超時工作不能請領加班費,合法嗎?專業律師指出:「責任制」在勞基法規定上有適用必須符合相關要件、並非雇主企業單方面宣成即可施行,此外即便是適用「責任制」的產業,同樣享有加班費給付等權益保障,並非「責任制就沒有加班費」。
日前有眼尖的網友發現在104人力銀行的徵才頁面上,出現疑似知名豪宅急徵保全的職缺,薪資待遇開出月薪4萬5、288小時排休6-7天,由於換算下來的時薪僅156元,遭質疑是否違反基本工資的現行規定?不過很多人不曉得,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其實保全業工資是有另外規範的,核准工時和計算方式都與一般產業不同,《104職場力》帶您一同了解。
近期勞動部討論後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並自111年7月29日生效。另委外進用之抽水站操作人員和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明年起也不再適用此條規定。
「責任制」是很多企業會聽見的制度,但你知道其實不是所有行業和職位都適用「責任制」嗎?如果老闆違法的話,該如何因應呢?本篇文章將探討責任制的精神、適用狀況,以及常見的違規事例,千萬留心哦!
案例 A受僱於未適用變形工時制度的B科技公司[1]擔任電腦工程師(非擔任主管職)。A上班第一天工作8小時後準備下班,卻發現同事們還是努力埋首工作、沒有準備下班的跡象;A心想自己剛進公司,第一個下班不太好意思,只好又回到座位上看資料。豈料又過了2、3個小時,同事們卻仍然沒有準備要下班的動靜,還沒吃晚餐,肚子餓得咕嚕咕嚕叫的A便問旁邊的同事C為何大家下班時間到了還不下班?看起來很疲憊的C跟A說,因為公司說員工都是責任制,工作還沒完成就不能下班,並表示自己要先去吃點東西後再回公司繼續奮鬥。C說罷便轉身離去,A看著C位置上還亮著的電腦螢幕和旁邊滿滿的文件,A覺得好困惑,什麼是責任制?勞基法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不是8小時嗎?責任制代表工時無上限嗎? 註腳 [1]變形工時制度,請參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四週變形)、第30條第2、3項(兩週與八週變形)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1]的工作者,就是一般所稱的「責任制」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 (一)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例如旅行業的導遊及領隊、殯葬服務業的禮儀服務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人員、受僱律師或會計師等等[2]; (二)且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 (三)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 相反的,倘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所以,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