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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和雇主都不樂見「無薪假」(減班休息)的發生,若萬不得已啟動時,該如何保障勞工這段期間的生活,避免員工因為每月不等人的生活支出而導致捉襟見肘?專家建議:可透過「3方案」,包括薪資補貼、充電再出發計畫,以及企業自提的「員工協助方案」減緩負擔,以利勞資雙方日後再度合作。
受疫情嚴重衝擊所累,儘管百業都復興當中,數據顯示製造業近1年半依然難從重傷中復元,許多企業處於「無訂單、訂單中斷、極少訂單」的困境當中,如果現況無法躲避、為求續命,面臨的兩難選擇是「資遣裁員」或「無薪休假」,哪一個對企業造成的傷害較小呢?專家建議:應該考量企業本身的景氣預測和人力績效去取捨。
勞動部於112年3月1日公布最新減少工時(減班休息)概況,相較2月16日公布之統計情形,通報事業單位增加77家,實施人數增加1,037人,而此次製造業放無薪假人數首度超越旅行社,實施人數6,929人,相比前幾期有增加趨勢,勞動部指出將再和經濟部了解相關產業需求。
請雇主注意「無薪假」不是想放就放,根據法律規定,雇主若實施「無薪休假」(即減班休息),應經由勞工同意,如違法則屬無效,勞工不僅得請求補發薪資,甚至還可「終止契約並且請求資遣費」。
受疫情衝擊影響,許多產業都發起精簡人事,除了常見的資遣之外,也有些勞工面臨的是「無薪假」,到底俗稱「無薪假」的「減班休息」有哪些規範,公司可以強行實施嗎?期間可以在外兼差嗎?我可以直接要求公司乾脆資遣我嗎?本文為您整理13個可能常會碰到的「無薪假」相關法律權益與問題,歡迎參考利用。
俗稱的「無薪假」其實是勞動法令當中所說的「減班休息」,是企業因突發性的營運因素而暫時降低人事成本的彈性作法,雇主可和勞工協議後,透過暫時性減少工時、工資來渡過難關,但是實際上實施時應「勞資雙方合意」,而且目前主管機關的要求是「三個月為限」。
勞動部今(8)日公布最新減班休息(無薪假)統計。目前有2250家、1萬5092人實施無薪假,較上期減少98人,各業大致呈持平。但勞動部指出,受到全球不景氣衝擊,製造業無薪假有可能下期會呈增加走勢。
勞動部12月08日公布最新減少工時(減班休息)概況,相較12月01日公布之第4期統計情形,通報事業單位減少173家,實施人數減少983人,原因可能為月初效應,如內需型的產業已有業者確定停止實施,狀況朝好的方向前進。另製造業受影響主要為小規模業者,勞動部會再與經濟部了解相關產業需求。
勞動部10月24日公布最新減少工時(減班休息)概況,相較10月17日公布之第2期統計情形,通報之事業單位增加183家,而實施人數增加1197人,主要為支援服務業最多,如旅行社等,仍待國境解封後之觀光量能提升。但第3期已連續下降3個月,狀況朝好的方向前進。
「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1]」,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2]。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3]」。 所謂的「扣薪」,在實際職場上層出不窮,例如有些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將扣薪資多少錢等。 然而所謂「事假扣薪」,和前一段所謂的扣薪有所不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事假是勞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所使用的假別,一年內最多14天,而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6]」。 「不給薪資」與真正的「扣薪資」,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因為違反工作規則而扣薪資,是實際上勞工有提供勞務,只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薪資被扣;但是事假不給薪資的原因是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因此雇主也沒有給薪資的義務。
從 2014 年展開第一份正職工作至今,看過一些同事被公司資遣,也聽過很多荒誕的資遣故事;但實際介入資遣正職同事的流程,對我來說,真的還是第一次。如果一位同事居然得花上團隊這麼多時間思考「是否適合合作」,多少也代表他在無形中降低了團隊的工作效率。
新冠肺炎疫情對航空業衝擊巨大,近來長榮航空傳出鼓勵員工請假,推出「專案事假 2.0」,內容為每請 3 天假就有1 天給薪。此專案是否符合勞動法令?值得研究。筆者上篇曾提及企業主實施減少工時(無薪假)應注意事項,本次提供一則「企業主可否以事假取代無薪假」的判決,供企業主或人資夥伴們參考。
因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的影響,不僅國內民眾不敢外出消費,造成餐飲業者或旅宿業者營收瞬間急凍,就連以外銷為主的台灣製造業者也受到嚴重打擊,許多原有訂單遭到國外客戶取消或延期。不少國內的內需業者為了自救,紛紛對自家產品促銷打折(外帶打八折、訂房特價優惠),同時為了撙節人事成本開支,也開始鼓勵員工多放假休息,以度過眼前難關。 日前勞動部公布減班休息(無薪假)的統計資料,事業單位計1189家,實施人數2萬1067人。若以實施家數觀察,前三名則為批發及零售業348家,製造業251家,及住宿及餐飲業161家。據勞動部表示:此次實施無薪假的家數,為歷年來的新高。
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工單日及單月加班時間(延長工時)設有上限規定,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內容為:「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一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第二項)。」故,勞工加班之延長工時上限,一日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之總和不得逾12小時;一個月的延長工時總和不得超過46個小時,此為原則性之規定。 又為避免勞工連續工作過久,累積疲勞難以恢復進而傷害其身心健康,勞基法第36條復規定有關例假日與休息日,俾使勞工得藉由停止工作適當放鬆休憩,其規定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一項)。」此即一般習稱的「七休一」例假日之規定。
為對抗新冠疫情帶來的不景氣,雇主紛紛要求勞工共體時艱,放起無薪休假。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時有幾個易犯錯誤,老闆、人資需注意,如違法實施無薪休假會面臨相關罰則。
公司內部的人事決策,不論是將特定員工開除,或是因為不景氣而需要放無薪假,其實都應該以書面方式為之。一方面是追求慎重起見;另一方面,有了白紙黑字的文件,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有確切依據。例如,在本案中,雙方會發生爭議,就在於公司實施了無薪假,但卻沒有任何書面文件,一切都只用口頭告知員工的方式進行;甚至,在放無薪假期間,也是透過口頭請員工回公司上班。這樣的作法,在計算工資、工時、出席或曠職上(例如員工到底工作幾天、工時多長等等),都會因為沒有書面依據,容易發生爭議,也徒增產生訴訟糾紛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