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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1]」,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2]。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3]」。 所謂的「扣薪」,在實際職場上層出不窮,例如有些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將扣薪資多少錢等。 然而所謂「事假扣薪」,和前一段所謂的扣薪有所不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事假是勞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所使用的假別,一年內最多14天,而且「事假期間不給工資[6]」。 「不給薪資」與真正的「扣薪資」,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因為違反工作規則而扣薪資,是實際上勞工有提供勞務,只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薪資被扣;但是事假不給薪資的原因是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因此雇主也沒有給薪資的義務。
勞動部2020年7月新修正頒布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其中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也是強調實施無薪休假應經勞工同意,且月薪制勞工即使休無薪假,薪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否則雇主可能受勞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事業單位如有實施無薪休假的必要,應詳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參考主管機關公告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經協商後取得勞工書面同意再實施,以免不慎違法,得不償失。
從 2014 年展開第一份正職工作至今,看過一些同事被公司資遣,也聽過很多荒誕的資遣故事;但實際介入資遣正職同事的流程,對我來說,真的還是第一次。如果一位同事居然得花上團隊這麼多時間思考「是否適合合作」,多少也代表他在無形中降低了團隊的工作效率。
新冠肺炎疫情對航空業衝擊巨大,近來長榮航空傳出鼓勵員工請假,推出「專案事假 2.0」,內容為每請 3 天假就有1 天給薪。此專案是否符合勞動法令?值得研究。筆者上篇曾提及企業主實施減少工時(無薪假)應注意事項,本次提供一則「企業主可否以事假取代無薪假」的判決,供企業主或人資夥伴們參考。
因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的影響,不僅國內民眾不敢外出消費,造成餐飲業者或旅宿業者營收瞬間急凍,就連以外銷為主的台灣製造業者也受到嚴重打擊,許多原有訂單遭到國外客戶取消或延期。不少國內的內需業者為了自救,紛紛對自家產品促銷打折(外帶打八折、訂房特價優惠),同時為了撙節人事成本開支,也開始鼓勵員工多放假休息,以度過眼前難關。 日前勞動部公布減班休息(無薪假)的統計資料,事業單位計1189家,實施人數2萬1067人。若以實施家數觀察,前三名則為批發及零售業348家,製造業251家,及住宿及餐飲業161家。據勞動部表示:此次實施無薪假的家數,為歷年來的新高。
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我國勞基法對於勞工單日及單月加班時間(延長工時)設有上限規定,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內容為:「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一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第二項)。」故,勞工加班之延長工時上限,一日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之總和不得逾12小時;一個月的延長工時總和不得超過46個小時,此為原則性之規定。 又為避免勞工連續工作過久,累積疲勞難以恢復進而傷害其身心健康,勞基法第36條復規定有關例假日與休息日,俾使勞工得藉由停止工作適當放鬆休憩,其規定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一項)。」此即一般習稱的「七休一」例假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