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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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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為今日職場共識,雇主與人資應謹慎以待,不論企業員工,求職應徵者也不應受到歧視。從《就業服務法》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建立友善職場環境,維護中高齡者就業權益。
近期有科技大廠因刊出的徵才廣告寫明「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竟遭民眾申訴就業歧視,勞動部訴願會經審核後,表示因客觀上對特定年齡層的就業機會造成負面影響,裁定屬就業歧視開罰30萬元。104法務長為您細說分明,這起案件究竟為何違法,並提醒事業單位應小心防範「間接就業歧視」。
高,在訊息中載明希望和「已服完兵役」的夥伴合作,雇主此舉是否也是做出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就業歧視」呢?專業律師為您說分明。
「就業歧視」其實不只性別,最常發生在身心障礙、中高齡人士身上,此外由於目前法規完整,包括「求職應徵者」也在保護範圍內,僱主應視為企業員工,不可在尚未建立受僱關係前、對待有所差異。
「就業歧視」在當今職場已是不需特別強調標榜的基本共識,企業不只對待旗下員工應小心留意職場平權,在徵才招募時就已受規範,HR人員應謹慎以待,避免誤踩「歧視」紅線,導致公司因小失大。
「就業歧視」在近年的求職市場上成為受重視的議題,儘管企業觀念已逐步調整,但仍常會耳聞事業單位在招募人才時,訂定自家企業「篩選」求職者的條件、規則,到底「就業歧視」和「篩選人才」的界線該如何區分?哪些招募爭議容易踩到法規紅線,專業律師為您說分明。
小芳大學畢業進入職場工作一晃已經五年,其間換了二份工作,最近想嘗試新的挑戰,轉換跑道挑戰高薪業務工作。投遞履歷後,有一家企業人資來電連絡安排面試,但要求面試當天攜帶個人勞保投保明細表。小芳覺得有點奇怪,電話中請教該位人資,我應徵業務工作為何需要提供勞保投保明細表?人資只說為核對妳前面工作的投保薪資避免核薪時膨風的需要。小芳實在想不通,這和我應徵業務工作適不適合有何關係?我需要提供嗎?
按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報載桃園市一名王姓男子被一家高科技公司錄取,準備前往中國大陸任職工程師,月薪為5萬8000元,公司要求王男在月中報到,然而王男卻以護照及台胞證過期要求延期10天,但10天後仍未報到,也沒有繳交指定文件,因此遭公司取消錄取,沒想到王男以公司單方面解除雇傭契約害他失業,向公司求償17萬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徵才不得以諸多因素歧視應徵者。而企業徵才廣告或面試時,常見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態樣有限年齡、限役畢、徵洗碗阿姨、限女性、限身高體重等。另外在面試詳問與工作不相干之個人隱私資訊,同樣也是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