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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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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工被外派至海外工作,即便上下班和休假日可能和公司約定依照當地法令辦理,但勞工若因此產生加班、假日出勤的狀況,可否依照我國《勞基法》主張、要求雇主額外給付加班費呢?律師指出:若依過去最高法院的判決,勞工即便外派海外,仍應照常適用《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加班費等規定,提醒雇主應特別注意。
勞工如果被公司外派出差,中間通勤的時間是否可計入工作時間?如果比起正常工作時間更早出晚歸,能向雇主請求加班費嗎?律師提醒: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如勞工是因「提供勞務」而非「通勤」延長工時,則需提出確切證明,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
一、公司指派員工出差,通常會提供日支費或是差旅費,如果出差時會佔用到員工的假日或是延長平日的工作時數時,依相關函釋規定,公司必須另行核發加班費。 1.依照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2.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