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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案例 於2018年3月2日起受僱於「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雇主)擔任作業員,A在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之後A與雇主在同年3月31日約定,上述6小時加班時數全數換為補休,補休期限為3個月,至遲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需補休完畢,如未休畢,視同A放棄權利。 如果到了同年6月30日,A僅補休2小時,其餘4小時補休未休畢,問A可否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一、公司指派員工出差,通常會提供日支費或是差旅費,如果出差時會佔用到員工的假日或是延長平日的工作時數時,依相關函釋規定,公司必須另行核發加班費。 1.依照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2.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