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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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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的婚假共8日,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可休。經過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休完。而且沒有規定要一次請完,可由雙方另外約定哦!
針對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假勤問題,最常見的疑問就是「婚假該怎麼休?」許多疫情期間的新人既不能舉辦婚宴,蜜月旅行的行程也有可能延宕,對此勞動部曾函釋:「8天的婚假可於『疫情結束後一年內』請畢」,而指揮中心在進入2023年後可能將結束階段性任務,請有「婚假未休」的勞工,務必注意休假期限。
想知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申請嗎?1月18日新法上路後,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津貼,提供工作者經濟支持,也鼓勵男性共同分擔照顧子女責任。同時勞動部加發2成薪資補助,讓爸爸媽媽更願意申請留職停薪。104職場力小編幫你一次整理好,申請沒煩惱。
婚假之亂?媒體報導某銀行行員於37天內,連續結婚4次、離婚3次,向銀行申請4次共32天婚假,銀行僅准第一次8天婚假,此事經行員檢舉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此裁處銀行2萬元罰鍰,引起社會譁然。
勞雇雙方建力在互信基礎下的留職停薪,只是暫時免除勞工與雇主兩者的義務、並未解除兩方間的勞動契約,如果雇主願意提供更多元的留職停薪事由,法律並未禁止,但雇主作法有失公平、或是在未有正當理由情況下拒絕勞工復職,都是不被允許的。
業界實務運作上,雇主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即將屆滿的勞工,多會貼心地於人資系統中設定若干時日之前,對人資窗口發出提醒郵件,並由人資人員事先主動關心連絡該名勞工,以明確其復職或自請離職或再申請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意願。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其第8條規定:「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產生疑問的是,上述規定可否解釋包括雇主於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即將屆滿之際,負有主動聯絡勞工詢問其是否復職或是否再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義務?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7號行政訴訟為例,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亦即雇主勝訴)
勞工如向雇主申請婚假時,必須已完成向戶政機關的結婚登記且須向雇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准假與否的審核。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始辦理結婚登記,倘若復職日較其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1年內為提早者,因尚未至婚假給假期間的最後請畢日期,雇主仍應給予婚假。勞工結婚是否有效,攸關婚假的申請資格,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無效(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