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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是否仍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共搜尋出5筆資料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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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做事馬虎、態度懶散不積極,可用「工作態度不佳」為由開除嗎?|法律小教室

許多企業、人資與主管都曾遇過類似問題:面對工作態度不積極、極度被動的員工總要三催四請、甚至祭出強硬手段(如PIP績效改善計畫)才願意老實工作,偏偏在經過PIP之後的工作表現又尚稱及格,但是每過一陣子就故態復萌,只要沒有人盯著就鬆懈,變成「不抽他一鞭、他就不動」,面對這類型的員工,到底能不能用「職業態度不佳」為由讓他離職?這樣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嗎?

2022.09.29 | 26566 次觀看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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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員工網路號召申辦富邦信用卡,公司解僱是否合法?

在第一銀行擔任資訊人員的蘇姓女員工,有一天從知名的親子網站Babyhome上,得知富邦銀行推出信用卡舊卡友推薦新戶的活動、依照推薦成功人數不同,可得刷卡金及其他贈品等好禮。 蘇姓女員工為了幫助已持富邦卡的父兄獲得贈品,於是以贈送花博門票為誘因,在Babyhome親子網站上,寫了下面的文章:「【贈送】新戶辦富邦財神卡送花博門票一張!因為要衝富邦財神卡推薦禮,所以,若有98/11/1以後沒有持有富邦卡的版友幫我推薦辦富邦卡,核卡後一個月內請幫我刷一筆任何金額並持卡六個月便為有效卡,謝謝大家的幫忙」。想不到,第一銀行得知後,以她推銷同業信用卡影響大眾觀感為由,將她記兩大過後解僱她。蘇女不服,乃向法院起訴主張一銀不當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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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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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秘書常年請人代為刷卡簽到簽退,大學直接予以解僱乃屬合法

案件摘要及爭議說明: 吳姓女祕書任職某國立大學研究所近十年,但從民國105年8月起,系主任就常常聽到所內師生抱怨找不到吳姓秘書,上班時間過了十點才見人影,有時沒到下班時間,人就不在了…… 107年11月間,吳姓秘書數次委託丈夫替她刷卡簽到。經過系所師生反應及檢舉後,系主任決定請學校調閱她刷卡位置的監視器,發現她請老公代打卡,其後就不見人影。學校最後以她『品行不端』及違背『人員應親自刷卡』的工作規則為由,將她解僱。吳姓秘書不服,主張是因為家中幼兒生病,所以有幾次由丈夫幫忙刷卡,她則在車上安撫幼兒,事後都有準時進辦公室。而另外兩天,則是陪同家人就醫,事先也有請事假2小時。 大學則主張吳姓秘書身為知名大學的員工,言行舉止應為表率,卻時常委託自己先生代為刷卡簽到,或要求研究生幫忙簽退。甚至,吳姓秘書還在跟研究生的LINE對話裡,要求對方「記住不要給人看到」、「重點是不要被人看到」。顯然是故意為之,嚴重影響其他員工的心情,也嚴重破壞職場紀律,開除自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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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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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殺手」踢鐵板,法院判店家解僱合法

報載有「早餐店殺手」之稱的劉姓女子,向雙北逾百家早餐店應徵,面試時自稱經驗豐富,但上班後表現極差還擺爛,故意「被開除」後,即四處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依據新北市勞工局調查,劉女申請勞資調解成功約有50案,共獲得調解金約15萬元。惟這次劉女指控「世界豆漿大王」不當解雇,求償24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工作態度有問題,確屬不適任,判決店家解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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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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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是否仍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通常被稱為所謂的「經濟性解僱」,第12條則屬於「懲戒性解僱」事由。懲戒性解僱的情形,需要符合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之員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是否也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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