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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雇主應否有義務主動與員工聯繫辦理復職』,共搜尋出9筆資料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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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育嬰留職停薪懶人包,育嬰留停申請、津貼給付、企業托兒設施一次搞懂

想知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申請嗎?1月18日新法上路後,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津貼,提供工作者經濟支持,也鼓勵男性共同分擔照顧子女責任。同時勞動部加發2成薪資補助,讓爸爸媽媽更願意申請留職停薪。104職場力小編幫你一次整理好,申請沒煩惱。

2022.03.16 | 70602 次觀看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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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不會太晚:瑞士爸爸齊心爭取育嬰假

爸爸也需要育嬰假。在孩子成長的過程裡需要不同能量的注入,父母在教養上的關係應該是團隊的夥伴。在建立家庭這件事上,男女如何分工,是每一個工商社會都需要面對的問題。

2021.01.29 | 3271 次觀看
2021.01.21
65355 次觀看
報到後,新公司要我找「人事保證人」,如果不簽會怎樣?

假如雇主認為員工的工作內容需要保證人,的確可以請他找人簽員工服務保證書。值得注意的是,人事保證有無其限制或特別禁止約定之事項,依人事保證之立法目的旨在於限縮人事保證適用之範圍及保證人之賠償責任,以衡平保障當事人權益。

2021.01.21 | 65355 次觀看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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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復職後可否申請婚假?

勞工如向雇主申請婚假時,必須已完成向戶政機關的結婚登記且須向雇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准假與否的審核。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始辦理結婚登記,倘若復職日較其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1年內為提早者,因尚未至婚假給假期間的最後請畢日期,雇主仍應給予婚假。勞工結婚是否有效,攸關婚假的申請資格,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無效(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2020.03.02 | 7758 次觀看
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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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醫生說「宜休養」,可否請「安胎假」?

小李的太太預計2個多月後生產,2人都很緊張,因醫生說胎兒有關不穩定,故日常工作最好不要太勞累,應多休息,於是小李的太太原本想提前請產假,又怕產假不夠產後調養,故而作罷,但依法可以請的產檢假,已經請休完畢,小李的太太遂想向公司請休安胎假,公司請小李的太太提供診斷證明,惟小李的太太說:「醫生無法開立需確切「休養多久」的診斷證明,只說宜休養!」公司遂向小李的太太表示:「若無提供醫生診斷證明,依公司請假規則,無法同意員工任意請安胎假」,小李的太太覺得不能接受,遂向勞工局申請協調..

2019.12.08 | 23528 次觀看
2019.12.07
38923 次觀看
底薪可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薪水扣勞健保後低於基本工資有無違法?

薪資結構名目百百種,常見的有如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勞健保費代扣等等…,此也衍生計算基本工資時要不要算入相關獎金及補貼的問題??例如許多工作的薪資結構是採用低底薪加上各種獎金及補貼,這樣是否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40元)?如公司代扣勞健保費後致使實領薪水低於基本工資,是否合法?

2019.12.07 | 38923 次觀看
2019.12.07
12435 次觀看
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雇主應否有義務主動與員工聯繫辦理復職

小李於103年7月16日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103年8月16日至104年8月15日止,惟 104年8月18日(16、17日為例假日)其向公司申請復職時,公司向小李表示,公司留職停薪申請表清楚記載:「留職停薪期間:自103年8月16日起至104年8月15日止。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員工欲復職,應於屆滿前1星期之前以書面提出復職,逾期視同放棄復職。」因小李申請日期已逾申請表提出復職之期日,故而拒絕小李申請復職,小李認為公司此舉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雇主有與受雇者保持聯繫義務之相關規定,故而依法提起訴訟 ...

2019.12.07 | 12435 次觀看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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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提供「良民證」「健康報告」,我可以拒絕嗎?|面試求職

有些雇主在面試或錄取求職者時,會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良民證)、「健康報告」或「個人信用資料」等資訊,雇主 或因自身主觀之價值判斷,抑或出於其他經濟上之目的,惟此行為是否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019.12.04 | 16269 次觀看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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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019.12.04 | 68753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