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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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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台灣勞動環境需要很多移工的輔助,看護移工更是最常見的聘僱方式,因應今年的疫情有更嚴重的規定和管理,在工作無法暫停、家中仍需要移工協助照料的情況下,大幅增加僱用黑工的可能性;如何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專家建議可採用6個檢查步驟來核定移工的來歷。
進入冬季後,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但未趨緩,甚至還有加劇的態勢,政府採用「防疫優先」的作法,推出有關展延移工續聘許可的權宜措施,雇主該怎麼做呢?請看法律專家的解說!
移工的引進是為了產業人力替代性與補充性的作用,雖然主管機關因擔憂替代性的效果過於顯著而把關嚴格,但包括移工的行蹤、管理以及社會上的觀感,依然是需要被正視的問題,請看專業法律專家的分析。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後者指自己聘僱外國人不指派工作,卻將所聘僱外國人轉交他人(如親友、上司、同學等)指派工作,上述行為謂之借出借入。 外籍勞工借用當事人不見得故意違規,舉例:王媽媽因急事須外出處理,請孫媽媽聘僱1年多外籍看護臨時照顧家中阿嬤,雖非故意違規;惟依法也算違規。 所見外籍勞工借出借入,可能已發生下列各種情況: (一)因職場人際關係,以自已名義聘僱後,再借出上司(借入)使用。 (二)雇主具聘僱2名資格,聘僱後,再借出其一供預先約定他人(借入)使用。 (三)雇主聘僱多名外籍勞工(如製造工,機構看護工),移用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如製造工移為家庭看護。 (四)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指派其協助家屬成員(借出借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五)雇主申請外籍勞工,使用在許可以外工作(小企業雇主(借出)以個人名義聘僱家庭看護工,指派在工廠(借入)從事製造工)。
依規定家庭看護工作:在(1)家庭從事(2)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3)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從上述定義,外籍看護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被看護人」相關事務:被看護人指申請雇主家中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 (二)遵從申請許可「雇主」指派:指以其名義聘僱外籍看護者。 (三)僅能從事申請許可的「工作」:限雇主申請外籍看護的工作屬性,不得轉換。 (四)僅能在申請許可的「工作地點」工作:指雇主申請外籍看護之工作地點,包括:一般家庭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地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雇主確實掌握「查、核、問」3步驟,在聘雇外籍勞工前,先「查驗」外國人的居留證及工作許可正本,再「核對」證件與本人身分是否相符,最後再「詢問」外國人是新住民?依親居留身分? 不忘提醒,若聘雇非人(指違法外國人),雇主恐最重罰鍰75萬元。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都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所以外籍勞工之薪資也是按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1]。但目前「家庭類看護工」因其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極高彈性、難以區分上下班時間,所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工資是依照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根據2018年3月勞動部發布之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2017年年中,在工廠上班、從事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的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6,308元;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為17,955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