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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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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歇業時,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償積欠工資損失

疫情期間企業紛紛傳出歇業、無薪休假…,勞工失業或短暫休息,就業市場嚴重萎縮,劇變下能逃出不幸之失業者,萬幸。 然企業歇業已被積欠工資、積欠資遣費或積欠退休金者,無預警之下慘狀哭訴無門?勞工記得經由申領雇主按月繳交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用以代償上述部分損失,以解燃眉之急。 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全體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2.5提繳所集結而成的基金。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上述各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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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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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限制事業單位代表人即實際負責人出境之認定

(一)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運作機制: 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勞工權益的保障機制,主要有: 1.預警機制,亦即當企業發生欠薪、積欠勞健保費與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達一定程度,或部分停工、決議併購等狀況時,向主管機關通報; 2.提前六十日通知並提出解雇計畫書之義務,未依期限通知者則有行政罰鍰拘束 3.協商機制,可分為第一階段的勞雇雙方自主協商,與第二階段由主管關機關介入召集的強制協商。若雇主拒絕協商,亦有裁處罰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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