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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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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是針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的受僱人,提供即時有效的薪資利益、醫療照護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使受僱人及受扶養家屬不會陷入貧困。請注意,即使雇主沒有過失,也需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勞工保險的投保有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的精準投保,若未能依規定投保,有可能影響勞保年資中斷,或減少其保險年的累積,影響深遠,實應謹慎!
勞工保險是什麼?到底什麼情況下可以請領勞保給付,金額又會怎麼算呢?如果不是因為工作受傷,我們還可以申請嗎?這些問題在這篇文章,都能讓專業的法律人來告訴你解答哦!
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或傷殘時,雇主固須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1]規定,針對同一事故,如果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例如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去勞工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需要再給付的部分[2]。 舉例而言,勞工保險中,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後段規定[3],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對照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此時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得主張以勞工保險給付抵充之,僅須給付勞工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間之差額即可。 但如果雇主想主張抵充,對此實務見解[4]指出,應以勞工已實際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以外的給付(例如勞工保險給付)為前提,在勞工未實際受領該給付前,雇主仍應全額給付職災補償,並於勞工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再將抵充金額返還。 此處有疑問者係,雇主的抵充範圍是否只限於勞工保險?可否用雇主自己購買的商業保險主張抵充?對此實務[5]採肯定見解,認為雇主自行購買的商業保險部分得類推適用勞基法第59條但書主張抵充,但抵充後不足的部分雇主仍須補足。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治療中尚未甦醒而被評估病狀暫無好轉跡象。雇主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補償費用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又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雇主可否給付退休金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