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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從孕婦試用期間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談解雇的要件』,共搜尋出5筆資料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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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勞工若沒過試用期,終止勞動契約有違法嗎?律師:雇主須負舉證責任

勞資間常會約定試用期,但如該名勞工試用期未達標、公司想依法終止契約,但她是懷孕的孕婦,會因此導致「懷孕歧視」等衍生議題嗎?律師指出:並非勞工懷孕就一律不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而是雇主應主張終止契約非基於懷孕因素,確有未達標準的問題,應主動負舉證責任,才可避免違法風險。

2022.11.02 | 2385 次觀看
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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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心存僥倖,拿「懷孕」當理由解僱員工絕對違法!

近期網路名人的「懷孕歧視」議題引發社會對勞動法令的關注,雇主如在女性懷孕期間想要調動工作、資遣員工有哪些應注意事項?專業律師提供3點重要提醒:包括懷孕違法解僱、調動工作,以及針對不利隊待的舉證責任,請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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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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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爆「懷孕歧視」爭議,當員工「懷孕」、雇主如何正確安排人力呢?|職場熱議

網紅「廖老大」日前爆出「懷孕歧視」的爭議,因其在直播中宣稱公司讓懷孕員工「調職降薪」、引發軒然大波,而後又補充說明自己面試員工時會詢問是否有懷孕計畫,一旦員工懷孕則會讓其選擇「留職停薪」或「資遣」兩個方案,但這些其實都是會被勞工局認定為「職場懷孕歧視」的作法,究竟勞資雙方遇上了「懷孕喜事」,彼此該注意哪些事項呢?《104職場力》帶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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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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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案例 A於2012年6月30日起受僱於B公司擔任作業員,月薪28,000元。6年後的2018年7月30日,B告知A因公司已全面採用自動化機器生產,不再有作業員人力需求,從2018年7月30日起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1]資遣A(資遣生效日為2018年7月31日),但資遣生效日同日,B新聘一名C擔任收發文行政人員,月薪28,000元。試問資遣是否合法?A該如何主張權利?

2020.03.27 | 4220 次觀看
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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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孕婦試用期間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談解雇的要件

高雄市一名黃姓女子在懷孕2個月後,進入一間公司擔任計畫部專員,試用期3個月,在公司同意下再延長1個月,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與外地廠區的接洽下單業務。沒想到在此期間,她突然早產,導致得剖腹生產,然而女兒在出生後沒多久就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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