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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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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規定?──以航空公司培訓機師為例

許多企業基於服務品質或為了確保勤務安全,在新進人員正式上線工作前,會先給予特殊訓練,例如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保全人員及航空公司機師等。訓練期間通常以上課為主,實作為輔,等到考核及格,確定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後才正式僱用,此培訓期間通常稱為職前訓練期間。職前訓練期間雙方是否已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常有爭議。本文整理實務見解,從勞動契約的定義以及職前訓練期間的訓練內容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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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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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關係是僱傭?抑或承攬?保證責任是連帶保證?抑或人事保證?

小李幾年前到一家保險代理人公司擔任展業服務人員,招攬保險業務,並與公司簽訂壽險承攬合約書,小李並找了好朋友小吳、小張當連帶保證人。小李因為個性使然,對一些保單的解釋或行銷方式,常常憑自己的解釋吹噓兜售,故業績雖然不錯,但客訴爭議也不少,小李被公司訓誡幾次後,決定離職,因小李在最後任職期間銷售的幾張保單,陸續被保戶要求註銷,公司只好將保戶繳交的保費退還,進而要求小李應返還已領取之佣金,小李離職後始終置之不理,公司遂對小李等3人要求負擔連帶保證責任。小吳、小張認為小李與公司間為僱傭關係,他們人事保證的保證期間已逾3 年,無需再負擔保證責任,拒絕賠償,三方遂對簿公堂。

2020.04.01 | 3633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