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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小姐在位於台北的B公司擔任會計課長之職務長達5年期間,去年喜獲麟兒,由於近來托育中心與保母施虐的相關新聞頻傳,因此A小姐與家人商量後,決定自己在家帶小孩,便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預計於今年6月復職[1]。 沒想到接近復職當日,A小姐竟接到公司人事通知,稱留職停薪期間已找到職務代理人,目前公司因為業務緊縮的關係,已無其他職缺可供A小姐復職,唯一可能安排的職缺就是在桃園的C公司,且職務內容為法務課員。 A小姐可否拒絕公司安排?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樣權利能夠主張呢? 註腳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同規則第10條復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結婚是否有效,攸關婚假的申請資格,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無效(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生」與「育」是社會延續的重要基礎,但對承擔生育的女性及其家庭而言,往往也是個不小的負擔,尤其是職業女性的工作與生活規劃,都必須隨著生育一併調整,工作與家庭蠟燭兩頭燒,更是常見的處境。我們的法律面對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樣的友善措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