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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雙籍的牧野先生原在某公司擔任日文翻譯一職。他在離職後,向法院起訴主張公司應給付加班費。根據牧野的說法,他原來在公司企劃課任職,後來被主管轉調到市場行銷單位,除了負責翻譯工作外,還加上新單位的市調工作,導致每日工作量大增,常常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畢,需加班完成。但申請加班費時,都遭公司主管打回票,長此以往不堪負荷,只好離職……。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顯示,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全台排名第一高的是第24條給付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即以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當作計算基準,實務對於「平日每小時工資」其實判斷標準其實算是統一,原則按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的見解,即為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白話來說,就是扣除其他延長工時(包含平日、休息日及例假日加班)所給付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