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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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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女員工向法院起訴主張:自民國101年起,擔任公司採購主辦一職。108年1月,自從公司將辦公室由新北市搬遷至桃園市後,因交通不便,所以她每天只能乘坐公司交通車通勤,無法留下來加班。後來,雇主以她無法將工作做到今日事今日畢為由,將她調職為採購助理。過不久,又以她遭廠商投訴為由,將她記二大過並調至包裝部,而雇主明知她右手曾罹患腕隧道症候群,根本無法勝任包裝的工作,雇主此舉顯然違反勞工調職五原則,主張雇主應支付她資遣費、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專戶等。
台日雙籍的牧野先生原在某公司擔任日文翻譯一職,而離職後他向法院起訴主張公司應給付加班費。根據牧野說法,原在公司企劃課任職,後來被主管轉調到市場行銷單位,除了負責翻譯工作還加上新單位市調工作,導致每日工作量大增,常常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畢,需加班完成。但申請加班費時,都遭公司主管打回票,長此以往不堪負荷,只好離職……。
公司加班採申請制,如果加班沒申請,事後也沒有請求追認、也不得以出勤記錄事後主張加班,如此作法可以嗎?勞基法係最低標準,縱勞工未申請加班,雇主仍有依法核算及給付延時工時工資之義務。
從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雇主查詢系統觀之,「加班費給付」是雇主違反法規最常見之情形,也經常聽聞勞資雙方對加班費的計算與認知落差,進而產生爭議。以下整理並歸納雇主的五個處理勞工加班易犯錯誤類型。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即以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當作計算基準。然判斷標準統一,但確切哪些項目可以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確往往會有爭議,例如值班津貼、全勤獎金、夜點費、趟次津貼等是否要納入計算?
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定都是月薪除以30嗎?還是除以實際工作日數?勞動部函釋說明,原則以月薪除以30,但勞資雙方若有重新約定則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另外,不可以算加班是月薪除以30日計算每日工資額,而請假扣薪是月薪除以22日算每日工資額。
勞工逾下班時間相當期間而留滯於事業場所,雇主常主張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可是勞工卻未依規定事前申請,亦未於事後補提申請,故勞雇雙方無延長工時之合意,可以無須給付加班費,這是真的嗎?